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特公布七大典型投诉案例
今天是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3·31”主题宣传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特公布七大典型投诉案例,用“以案说法”的方式警示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经营,提示消费者提高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意识。
【案件一】
乐购超市销售窜改生产日期食品
举报:举报人于2014年8月17日和22日,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乐购超市购买“秋之坊”杂粮后,发现该产品被窜改生产日期,窜改之前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窜改以后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
处理:执法人员对被举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表示在接到下架通知后,所有“秋之坊”品牌商品均已下架保存至商品库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商品标签上有明显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窜改痕迹。沈阳市皇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超市涉嫌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 《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黑豆36瓶、黑米104瓶,没收违法所得165.84元,并罚款2.3万元。
【案件二】
黑加工点无证生产牛羊下货
举报:举报人于2014年12月12日反映,锦州北镇市闾阳镇闾一村老桥桥北第一家白色铁门内有一个牛羊下货黑加工点,用工业碱褪羊头,已存在10年时间。
处理: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和食品加工许可证,现场检查未发现存放及使用工业碱,加工现场卫生条件较差,现场堆放132个羊头,下货正在被加工。执法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勒令该黑加工点停止生产加工并依法取缔,处以罚款1万元。
【案件三】
饭店销售过期啤酒
举报:有举报人反映,2014年12月4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广场午月海鲜烧烤就餐时,发现该饭店提供的青岛啤酒为过期食品,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6日,保质期180天,该啤酒盖已经生锈,饮用后导致腹泻。
处理: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酒品库房内发现青岛啤酒30瓶,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均在保质期内。投诉人提交事发当天现场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啤酒照片,可确定超期青岛啤酒为5瓶。执法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该烧烤店违法所得35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
【案件四】
饭店无证经营
举报:2014年3月31日,举报人反映旅顺口区水师营松树沟 “新龙门全羊”饭店无证经营,卫生环境差。
处理:执法人员到该饭店进行调查,该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没收该饭店违法所得200元,并罚款1万元。
【案件五】
食品加工点窜改生产日期
举报:2014年10月23日,有举报人反映,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看守所斜对面有个三层楼,在2楼库房内对过期小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窜改并包装,每天加工时间为早8时到晚5时30分。
处理: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时,未发现过期食品,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窜改食品生产日期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所经销食品的标签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未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食品商标,没收违法所得 18071元,并罚款131929元。
【案件六】
康复理疗中心制售假药
举报:去年5月15日,群众反映丹东东港市前阳镇四海宾馆对面的康复理疗中心制售假药。
处理:经东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科调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私自生产、销售“黑褐色药丸”等假药情况属实。办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没收涉案货值金额6221元,罚款21663元。因该案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至东港市公安局处理。
【案件七】
贸易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
举报:去年3月31日,群众反映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9号珠江国际内一公司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标识。
处理:经大连市沙河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该公司共有31种“梦特蓓妮瑞佳诺染膏”无法出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涉案违法金额4160元。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单位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60元,并处以罚款12480元,共计16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