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出台《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菜篮子”安全问题一直是百姓关注焦点,是关系民生的大事。近日,大连市政府食安办出台了《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旨在加强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无缝衔接,同时这也是落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的具体举措。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实施产地准出的主体为大连市辖区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畜禽屠宰厂等各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种为蔬菜、水果、畜禽产品、食用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主体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与产地准出的品种一致。
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食用农产品凭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入市场销售。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附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识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标识等证明文件,生猪胴体须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水产品应具有质量安全相关的标识、标志或者产地证明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