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明年2月施行

27.12.2017  06:41

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疑似水污染 24小时内公示检测结果

  12月26日,记者从辽宁省卫计委获悉,《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有权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疑似受到污染的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立即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予以公示。

  《条例》按照自来水的供水方式明确了使用范围,即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于本条例。同时要求全省市、县政府对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供水管网改造,并逐步纳入规模化净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履行设施的日常维护职责,每日对水质进行消毒剂余量检测,并记录备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予以公示;每年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储水设施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清洗、消毒,水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供水。

  此外,生产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水源选择、检验人员配备也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将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尚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