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拟提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7月29日召开。当天,会议审议了《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交通违法罚款标准”,提高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根据不同车型,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表述和罚款金额作出修改。
据了解,现行的“交通违法罚款标准”是2006年12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法规施行12年来,有力地配套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和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有些规定已明显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别是有的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明显偏轻,不足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因此需要作出修订。
依据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有关规定,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提出对“交通违法罚款标准”进行修改,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针对假号牌等作伪行为,《修正案(草案)》也提出重新制定罚款标准,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另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作出了相应的刑罚规定,因此,《修正案(草案)》建议删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的条款。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郭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