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

24.12.2015  16:49
      12月18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谢某、倪某、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某、倪某、郑某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了解到,上诉人(一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二审期间就上诉人是否属于主管过错、评估人员的资质和评估报告是否科学合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展开了答辩。

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谢某、倪某、郑某的上诉理由和原审被告李某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以及原审第三人延平区林业局的答辩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福建高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