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
24.12.2015 16:49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某、倪某、郑某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了解到,上诉人(一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二审期间就上诉人是否属于主管过错、评估人员的资质和评估报告是否科学合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展开了答辩。
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谢某、倪某、郑某的上诉理由和原审被告李某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以及原审第三人延平区林业局的答辩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福建高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24.12.201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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