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无证驾驶”肇事 单位被判赔7万

16.11.2016  14:40

  他驾驶单位的车出行,不料途中肇事,最终,涉案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7万余元。

  但他驾驶的车辆为11座的中型普通客车,而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类型为B2,属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

  随后,保险公司又将涉案车辆所有权人告上法庭进行追偿。日前,一审法院判处车辆所有权人应向保险公司支付7万余元。

  2014年2月中旬,司机李明驾驶单位的某中型客车出行,不料,途中与王昌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据悉,李明驾驶的车辆为11座中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李明的驾驶证类型为B2,系属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随后,王昌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各项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昌7万余元,现保险公司已经向王昌赔偿完毕。然后,保险公司又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给付赔偿款7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对此,李明所在单位称,他们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且已对受害人赔偿完毕,单位不应予以赔偿。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就包括: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已向受害人赔偿7万余元,同时取得了对被告的追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已支付的赔偿金7万余元应当予以支持。

  办案法官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不论肇事车辆在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该车的保险公司均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才由事故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划分相应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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