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支持高校实施年薪制等薪酬分配改革
辽宁省出台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
支持高校实施年薪制等薪酬分配改革
11月17日记者获悉,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改革用人和分配制度为重点,提出32条新举措,让高等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以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意见》提出,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高校要建立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根据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自主发放。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要引导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有效服务产业需求,允许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高校可自主制订教师和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支持不同类型高校在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中遴选优势特色企业,选派专业教师到相关行业企业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面向需求的科技研发能力。
要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根据本校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公开招聘考试,简化进人程序,为高校招聘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充分发挥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由学校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
据悉,我省高等教育资金拨款制度将进一步完善,逐步从“投入型”向“绩效型”转变。其中,基本支出拨款将同高校有效供给程度挂钩,充分考核高校促进我省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的贡献度;专项补助拨款主要采取“事后奖补”方式进行分配,将成果与奖励相挂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绩效奖励拨款以高校监督评价体系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制定差异化的绩效奖励拨款机制,激励创先争优,提升高校办学成效。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商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