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温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05.07.2015  12:20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金恩子)又到了每年发放高温补贴的季节。如果你在35℃以上的露天场所工作,那么就可以向单位领取每月200元的高温补贴。

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辽宁省人社厅去年7月已发布了《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这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位于前列。

每年7~9月发放高温补贴

我省规定,省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均在发放范围内。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可能领取高温补贴的人群包括环卫工人、建筑工人、搬运工、保安、清洁工、焊接工、玻璃厂室内作业人员、钢铁厂室内作业人员等。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对从事高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不得以实物代替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控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不得安排孕妇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国内现状

多数人从未领过

高温补贴

在已有标准的省份中,多个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未涨,有的地区甚至还沿用10年前的标准。

其中,山东的高温津贴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仍沿用2006年标准;湖南的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50元,这一标准自2005年也未上涨。

不仅补贴标准未涨,多数人还从未领取过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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