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伤人责任谁来负
近一周时间,位于沈阳青年大街与文萃路交会口南侧的昌鑫大厦外围一直有工人将玻璃雨搭敲碎并予以更新。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陈靖姝摄
近一周时间,位于沈阳青年大街与文萃路交会口南侧的昌鑫大厦外围一直有工人将玻璃雨搭敲碎并予以更新。据工作人员介绍,这些玻璃雨搭破坏的原因除了自然损坏外与高空坠物也有着很大的关系。
那么,在不明致害人的情况下,谁应该为受害者的损害赔偿买单?
高空坠物砸坏玻璃雨搭
昨日,昌鑫大厦外围的玻璃雨搭已更换完毕,十几位工人在G栋楼下进行铁架的更换,对于雨搭的更换,物业办公室内的杨经理称,“基本都是高空坠物造成的,但并没有办法去调查究竟是谁,什么时候扔的,没证据是没人承认的”。
工作人员介绍,大厦外围共有200块玻璃雨搭,已安装了八年,除了高空坠物损坏,也有一些如刮风下雨的自然原因,这次损坏的有40多块,花销大概在2万元左右。
施工人员称,被换掉的玻璃都呈网状,东西砸到落到某个点,然后向外裂开,在上面还发现过五角钱的硬币,“玻璃上有一层膜,坠物砸一下不至于全部破碎”。
杨经理称,之所以更换玻璃雨搭是有些业主反映称大厦外边看起来破旧,谁都希望“有里有面”的,“不光因为大厦结构变化、自然因素损坏,高空坠物也有很大关系,之前也在媒体上看过高空坠物伤人的报道,媒体应该提醒一下责任该咋负。”
律师:用辩证的眼光看待
就高空坠物伤人的责任该如何分担的争议,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范成帅律师介绍,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高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临近该楼的人员伤亡,其侵权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陈靖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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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连坐遭反对
2001年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判决的烟灰缸伤人案,法院判决有嫌疑的22户居民分别赔偿原告损失;2001年的塑料花盆伤人案,法院判决50户分别向受害人赔偿;2014年6月,备受关注的成都高空坠物案宣判,高楼里的124家商户分摊了15万赔偿。
这一系列宣判并没有结束持续十几年的高空坠物是否该“连坐”的担责争议。
支持声:作为一个无辜的受害者,遭受飞来横祸,如果此时还让其去找横祸之凶,再强加要求其以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找到一系列证据链,从人道角度看未免过于苛刻。可以说,此判决在维护个案正义上是无可厚非的。
反对声:为维护个案正义而牺牲群体正义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