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发布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状况
辽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辛赤兵介绍,2010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7616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4%。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820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0.77%。未成年人自身心智不成熟、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不当、社会负面环境影响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五年来,辽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六大特征。未成年罪犯总数和比例连续下降,2010年,全省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2087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5.08%,2014年,全省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降至1062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2.60%;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2010年至2012年,每年判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占判处未成年罪犯的比例在10%左右。但自2013年以来,这一比例呈现逐年小幅上升趋势,2014年,该比例为11.36%;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居于前列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贩卖毒品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90%以上;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全省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488件,判处犯罪分子1938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25.45%;单亲家庭、无业人员和外来人员居多,未成年罪犯属于单亲家庭、外来人员、无业人员的占70%左右,在校学生犯罪占15%左右,女性未成年罪犯也呈逐年增多趋势;量刑呈现轻刑化趋势,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重刑比例逐年降低,适用非监禁刑比例较高,全省法院对4475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58.76%。
辽宁法院不断强化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和预防工作。一是坚持固本强基,强化机构建设。辽宁高院通过树立典型,召开座谈会、现场会,定期通报少年法庭工作进展情况,敦促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目前,全省法院成立少年法庭91个,少年法庭设置率为73%。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探索“课堂式”审判模式。全省各级法院少年法庭普遍采取“圆桌式”审判方式,把庭审变成了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课堂,最大限度地减少庭审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三是坚持向前延伸,强化社会调查。辽宁高院指导各地法院少年法庭积极探索判前社会调查,与团委、司法、妇联、教委等社会相关部门组成社会调查员队伍,在开庭之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个性特征、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为法庭教育和准确量刑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坚持向后延伸,强化帮教回访。庭审时设立帮教席,建立帮教的协作化机制,形成“两线”并行的工作制度。五是坚持向外延伸,多方宣传教育。开展司法延伸服务,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使学生零距离接触庭审;与公安、检察、人大、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联合,形成法制教育网络;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法官之声”、“以案说法”等宣传专栏。六是坚持特殊保护原则,封存犯罪记录。全省各少年法庭在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和实践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创造了宽容的社会环境,有效维护其升学、复学、就业等合法权益。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法定代理人出庭率较低、非监禁刑的适用相对单一、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不足等问题,辽宁法院将逐步扩大机构建制,全面提升工作质效为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水平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建立案例指导机制,统一裁判量刑尺度为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科学化、规范化打下基础;完善心理评估机制,提高庭审和帮教效果,使庭审和帮教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和有效衔接,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丰富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