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强迫交易 被判24年

26.12.2018  06:41

  昨日,大东区法院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集中公开宣判 ■法院供图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昨日9时30分,大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谷某涛、谷某军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及相关“保护伞”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犯罪,攫取巨额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谷某涛、谷某军纠集被告人杨某、赵某喜、刘某强、唐某军、王某涛、李某等人,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并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谷某涛、谷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杨某、赵某喜、刘某强等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以唐某军、王某涛、李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刘某、王某辰、张某鑫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沈阳市辽中区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故意伤害犯罪5起,致1人重伤、4人轻伤的后果;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犯罪15起,致3人轻伤、6人轻微伤,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19余万元;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勒索他人财物700余万元;实施强迫交易犯罪,非法获利167余万元。成立辽中区顺势水稳站、亦辰沙石料经销处、天霸生猪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犯罪,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打压、排挤竞争对手,垄断辽中区的生猪交易行业,非法攫取巨额利益,严重破坏了辽中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依法对17名被告人集中公开宣判

  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体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谷某涛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10项罪名,判处被告人谷某军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喜、刘某强、杨某18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唐某军、王某涛、李某、乔某平、郑某龙、赵某、毕某佳、那某银、吴某凯、吴某涛、于某、高某宇等人18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俩“保护伞”获刑四年半

  被告人杨某原系沈阳市辽中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其单位人员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谷某涛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4万元,为上述人员牟取利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辽中区天霸生猪交易市场为平台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过程中,不正当履行职务、滥用职权,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100余万元。

  被告人何某成在担任辽中区牛心坨镇西房身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身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谷某涛及其他村民的贿赂29.9万元,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人民币4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被告人何某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上述被告人均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