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本月30日起施行
近日,市政府发布《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排乱放水污染物,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黑臭水体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沈阳将对黑臭水体管理工作履责不力问题突出等行为追责。《规定》自9月30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排乱放水污染物
按照《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黑臭水体治理总体计划,统筹安排污水管网改造和建设,解决雨污分流改造和生活污水纳管处理,建立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清单,提高城乡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收集率。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公园、绿地、人工湿地、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提升水体景观效果。
水体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过河桥梁、涵洞、围堤、护坡等工程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提交的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并及时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清洁工艺,引入雨水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等措施,防止施工降水和排水排入污水及雨污合流管线,确保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含油污水、废泥浆、建筑垃圾等依法达标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排乱放水污染物,向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检修期间,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定期公开黑臭水体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体水质监测纳入监测范围,按照治理黑臭水体确定的水质标准,建立水体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黑臭水体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此外,沈阳要建立和完善黑臭水体投诉和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和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体水质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水体水质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和举报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黑臭水体管理工作履责不力等行为将被追责
市政府应当对黑臭水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整改不力的事实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及责任目标。
区、县(市)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黑臭水体治理总体计划和管理方案实施的;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屡查屡犯、严重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对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工作,未在限期内完成案件查处或者整改任务的;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等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应当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此外,区、县(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的;投诉和举报受理处置不当,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投诉和举报受理方式,导致投诉和举报渠道不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黑臭水体管理工作履责不力问题突出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 邱菊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