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人”1公里男子获缓刑
新闻回放:2014年7月19日10时许,沈阳市铁西区建设大路与云峰街交会处,一辆轿车准备驶离时,一辆吉普停下来挡住了去路。双方谁也不肯让路,商议无果后,吉普启动撞向了轿车并想快速溜掉,还将被撞轿车司机拖行1公里。
首次报道题目:《“狭路相逢”吉普撞轿车拖人1公里》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男子王某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开车撞了李某的车。
随后,王某在逃跑时,还撞车撞物,并顶着李某在马路上狂奔一公里,还将李某打伤。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7月19日9时许,铁西区建设中路一家银行门口,80后男子王某因停车问题与李某争执。于是,王某驾驶汽车撞向李某驾驶的汽车,将其车撞坏,并导致车上乘客朱某、孙某等3人受伤。王某逃跑时又将大厦门前大理石撞坏。
王某逃离时,李某及孙某上前阻止未果,王某将郭某停在路旁的轿车、刘某的轿车刮坏,并将李某掉落的手机轧坏,之后轧到孙某脚后将孙某带倒,又将站在其车前的李某撞倒在其车机箱盖上,导致李某戴的手表损坏(未做鉴定)。随后,王某载着李某继续行车约一公里,直至沈大医院门前才停车。在沈大医院门前,王某与郭某将李某面部打伤。事发第二天,王某被刑拘。
经鉴定,王某损坏的财物共计19114元;经法医鉴定,李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乘客朱某腰背部、四肢挫伤,均为轻微伤;乘客孙某肘部皮裂伤、左足背挫伤,均为轻微伤;乘客李某某左额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2015年2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数罪并罚。
王某开车撞向李某汽车后,本应停车等候处理,却不顾李某等人阻拦,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鉴于案发后,王某在明知孙某已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王某已赔偿了李某等人的经济损失,且已与李某等人达成协议,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沈阳市于洪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王某平时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已认罪悔过,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管理,同意其纳入社区矫正。
近日,法院发布判决结果,一审认定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