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花2万元买商场购物卡 17张卡里没钱

12.12.2017  08:59

  十二线某粮油公司花2万元购买多张购物卡,结果17张卡内没有钱,他们找卖方解决未果,最终将卖方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

  卖方称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买方应尽妥善保管义务。另外,卡的所有权在售卖时已经转移。

  日前,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规定的购物卡,应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2万元的购物卡

  用时才发现卡里没钱

  2015年12月21日,沈阳十二线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在沈阳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中心)花费2万元购买多张面值为500元、1000元的购物卡,商业中心为其开具同等金额的、商品名称为日用品和办公用品的发票两张。

  2016年9月,食品公司持购物卡消费时发现卡内没钱,他们立即将总额为10500元的其余17张卡拿到商业中心处查询,卡内金额为零,食品公司立即告知了对方。

  2017年2月7日,食品公司将2张面值为500元的无钱卡退还给商业中心,工作人员出具《换卡登记表》一份;同年2月8日,食品公司将另外15张不能使用的卡片退还给商业中心,工作人员向食品公司出具《收条》一份,上面写明:收到不能使用购物卡15张,总计面值9500元,之前已报警,申请处理。

  食品公司诉称,商业中心同时也接到了其他客户的投诉并报警,这是一起内部员工盗用事件,他们的答复是给换卡,“我公司多次催问,对方一直让等待解决,现又过去半年多了,多次催要,对方至今也不给解决。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食品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商业中心给其更换购物卡10500元及利息500元。

   卖方称已尽到提示义务

  卡的所有权已转移

  对此,商业中心辩称,他们发售不记名预付卡片符合国家规定,且已通过多种方式向对方明示卡片性质,公司无任何不当行为。同时,在出售卡片时在每张购物卡后及销售柜台处明确向购买人提示了该卡片办理、使用、退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强调涉案卡片不记名、不挂失,消费时无需验证任何信息,任何人持有卡片均可正常消费,如有丢失则等同于丢失现金,请购卡人妥善保管及处置,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

  食品公司拥有涉案卡片的所有权,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他们在办卡成功时卡片中确有足额可用金额,“我公司交付卡片后已经履行全部义务,卡片的所有权自交付卡片时立即转移至对方公司,他们开始享有其所购卡片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相应具有管理不当损失自担的后果。

  据悉,商业中心在其店内系统查询、核对17张卡片时发现,输入卡号查询显示,“该购物卡未激活,不存在交易明细”;通过划卡查询,除一张卡片显示“未查询”外,其余卡片显示的是其他卡号信息,包括充值时间均在2015年9月21日之前,消费时间均在2016年1月至10月之间。

   法院:未提供合规购物卡

  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商业中心曾领食品公司一同去公安机关报案,现食品公司为要求商业中心给付等值卡片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食品公司所持卡片是否为商业中心出售;商业中心是否应就卡内无钱向食品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食品公司为证明卡片系购买自商业中心处,提供了对方开具的两张发票。虽商品名称为日用品及办公用品,但结合商业中心接受食品公司退卡的事实,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商业中心作为购物卡的发放主体,对购物卡的安全使用负有保障义务;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未向买方提供符合规定的购物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食品公司要求商业中心给付10500元购物卡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商业中心给付食品公司价值10500元的购物卡;驳回食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 胡月梅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