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沈阳市惠农政策发布
4月25日,在沈阳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农经委、林业局、财政局共同发布了2018年沈阳市惠农政策30条。
30条惠农政策,重点向粮食、蔬菜、特色作物三个生产核心区聚集,向畜牧养殖、加工一体化聚集,向农业产业发展聚集,共涉及惠农政策资金5.3亿元。
继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让区县级农业部门按照政策导向,尽早部署农业生产工作;给农民吃上定心丸,放手开展结构调整;为农事企业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增强投资意愿。
充分结合市场实际需求,政策着力点有所调整。进一步明确扶持方向,对第一产业增长拉动力强、附加值高、效益明显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突出粮食、蔬菜、特色作物生产核心区规划导向,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展农业产业链,强化惠农资金对农业发展的杠杆作用。
降低政策门槛,提高补贴上限标准。对特色经济作物等项目,降低政策门槛,让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等项目,提高补贴上限标准,吸引、鼓励农事企业加大投资,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今年的惠农政策和往年不同的是,分成约束性政策17条和指导性政策13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
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级制定约束性政策,实施预拨清算管理。对促进县级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发展,符合各区县差异化需求的项目,由市级制定指导性政策,资金切块下达,区县(市)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各区县(市)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政策和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可结合市级指导性政策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及支持方式等。
(摘自《沈阳日报》)
文件全文如下:
2018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要求,逐步完善我市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探索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创新资金管理机制,以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为重点,特制定政策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突出重点,合理划分政策制定权限。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级制定约束性政策,资金切块下达,按照项目实施预拨清算管理。对促进县级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发展,符合各区县差异化需求的项目,由市级制定指导性政策,资金切块下达,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二、政策内容
(一)约束性政策
1.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土地托管,连片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80元。支持土地流转,对当年在土地流转中心备案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新增流转土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村、5000亩以上的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500亩和1000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10万元。
2.在特色作物生产核心区内,对种植露地蔬菜及花生、红干椒、杂粮、西甜瓜等作物,单一品种连片达到50亩以上,每亩补助120元。
3.对在种植业生产核心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投入达到200万元规模,新建粮仓、晒场、冷藏库等基础设施或购置农产品粗加工等设施、设备,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鼓励持续规模经营,每增加投资100万元,增加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150万元。
4.充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加快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普及应用,以种植业生产核心区为重点,强化综合技术示范点和单项技术示范点建设,每个示范点分别予以补助20万元和15万元。
5.鼓励农业机械化发展,在种植业生产核心区内,对以农机作业为主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当年新建农机具库房,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的,择优选择20个,每个农机具库房给予10万元补助。在种植业生产核心区内,选择30个具有区位优势和带动作用的以农机作业为主的农民合作社为基地,对周边地区的农机手进行强化培训,每个培训基地补贴4万元。
6.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内,建设25个万亩粮食作物绿色优质高效示范区,每个补助20万元。择优扶持10个连片500亩以上特色作物示范园(向特色作物生产核心区倾斜),每个补助20万元。在全市范围内择优扶持10个连片100亩以上的特色新品种展示园,每个补助5万元。
7.支持各区县(市)创建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对列入创建名单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对通过国家质监部门和农业部门双认证的区县(市)农产品检测机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鼓励各区县(市)申报国家地理标志,对获得1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
8.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开展标准化生产,对当年每获得1个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0.3万元,1.5万元和3万元。
9.支持乡村休闲农业发展,继续扶持10个市级休闲农业特色村,每个村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
10.支持县域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对一区一市两县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给予以奖代补,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11.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沈阳本地农产品品牌市场影响力、占有率,对行业协会、涉农企业等积极打造沈阳市农业品牌给予支持。
12.支持畜禽规模化养殖,对当年建成的达标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舍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投资额(圈舍等基础设施、生产用设备)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13.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设计并配套建设贮粪场和污水贮存池达到环保要求的,给予设计及建设等相关费用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14.对特色经济林(榛子、杏、梨等),当年发展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且全乡规模达到1万亩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20万元,用于井、电、路、储藏等设施补助。
15.支持果树生产示范园建设,在全市果树主产区择优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园,每个建设规模100亩以上,采用统一施肥、统一打药标准,采用高仿锤形整形、生草栽培、节水灌溉、矮化栽培、水果字模应用技术,采用储藏技术,促进农民栽果致富,每个生产示范园补助资金5万元。
16.开展青山工程建设,对25度以上坡耕地还林发展经济林的,生活补助在省补助5年的基础上延续三年,每年给予每亩160元的生活补助。
17.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单户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超过按1000万元计算)的担保业务,分别按担保额的1.5%、1%和0.5%给予风险补助。对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单个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指导性政策
1.在蔬菜生产核心区、特色作物生产核心区内,对新建、改造10亩以上高标准温室小区,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建连片10亩以上高标准冷棚小区,每个补助4.8万元。
2.支持水产养殖业发展,对新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设施渔业项目按投资额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开展稻田养殖小龙虾面积5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补助200元。
3.支持都市休闲农业园区建设,对面积在200亩以上、基础设施投资额在3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都市休闲农业园区,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4.扶持休闲采摘园建设,对标准采摘园和高标准采摘园分别给予以奖代补20万元、40万元。
5.支持高标准连栋温室建设,对新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投入达到5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连栋温室项目,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6.对基础母驴、辽育白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含10头,且在一个饲养场所集中饲养)以上的养殖场、养殖户、农民合作社,每增加1头犊驴、犊牛给予800元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7.促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对当年建成投入达到300万元,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肥项目,新建厂房等基础设施、新购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8.支持农产品加工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在沈阳市辖区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9.支持涉农区县(市)发展农村电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电商示范县乡村建设、经营主体培育及人员培训、涉农电商平台、创客空间、孵化基地建设等。
10.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当年新增加的生产经营项目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内部分,按央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11.支持区县(市)生态林建设,对达到1000亩以上,当年宜林荒山荒地营造生态林,按其苗木费每亩最高补助500元;对农村造林项目得到中央、省支持的,并要求地方配套的,按配套标准给予支持。
12.支持农村经济林建设,对当年新植经济林(榛子、李子、杏、梨),每亩给予苗木补助500元。
13.对当年在林下进行中草药、山野菜、食用菌种植、培植等,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林下种植小区,每个小区补助3万元;对当年林下养殖(鸡、鸭、鹅等)场地面积100亩以上且养殖数量在10000只的林下养殖小区,每个小区补助3万元。
三、组织实施
约束性政策项目,由市级制定出台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或验收细则,负责督促指导区县(市)推进项目实施,在区县(市)申报、验收基础上组织检查复核。
指导性政策项目,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主体为区县(市)。各区县(市)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政策和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也可结合市级指导性政策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及支持方式等,报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对完成任务清单的区县(市),履行上级备案程序后剩余资金可统筹整合使用,但应符合资金管理使用方向;未完成任务清单的区县(市),由市级据实清算资金。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农业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下达项目任务清单,指导区县(市)建立健全资金整合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强事前指导、事中督促和事后监管。各区县(市)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项目申报、审核、验收、拨付等环节管理,切实推进惠农政策落实,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增收。
对已享受市财政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同时符合上级扶持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从高给予补助,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政策由市农经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市农经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2018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