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了半年女友“被”分手 3万元彩礼到底该不该还
情人节刚过,沈阳青年小吴就和相恋半年的女友提出了分手。女友虽然同意分手,却不肯退还3万彩礼钱。2月17日,小吴拨打沈阳晚报新闻热线96009-1,讲述了自己的苦恼。法官建议小吴先与女友协商解决,如果不行,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维权。
半年前,小吴经人介绍与外地女青年小李相识并订婚,小李向其索要3万元彩礼。
小吴说,母亲把她的银行卡直接给了自己,自己陪着小李一起到了银行。因为银行卡里有4万多,自己取出来1万多,把剩余的3万元连同银行卡一同给了女友。
因为两个人工作生活在两地,平时就只能靠打电话联系沟通。春节期间,小吴先去了女友家三天,然后将女友接到了自己家过节。过完情人节后,小吴将女友送回了家。
经过多日相处,小吴感觉两个人性格不太适合,于是向女友提出了分手。小吴说,相处期间,两个人并没有在一起生活,另外,他还花2000多元给女友购买了一部手机,过节期间,其母还给了女友3000元红包。
小吴说,这些钱都是父母挣的辛苦钱,他希望分手后女友能把彩礼钱还回来,小吴的这个想法却遭到了女友的拒绝。小吴不知如何是好,于是向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求助。
哪些财物才算彩礼
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芳表示,近年来,婚约纠纷案件多发,其原因就是双方相处时间太短,多数情侣都是通过相亲认识的,介绍人在介绍双方情况时往往夸大优点,隐瞒缺点,双方经过短时间的相处即匆忙订婚,可能并未考虑清楚,这为日后纠纷埋下了隐患。
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彩礼没有明确规定。男方起诉时,往往把恋爱过程中所有给付女方的财物都视为彩礼,但女方只认可男方给付的大宗金钱。至于给付的财物等,如果并非主动索取,一般认为是赠予。
杨芳说,彩礼认定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并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婚约,或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就不是彩礼,而是一般的赠予行为;二是彩礼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如果给付的是价值较小的物品或少量现金,比如见面礼,目的在于增进感情,则不能认定为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