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老汉借儿14万元买房 4年后遭儿媳赖账

04.12.2014  10:57

  儿子买房时,父亲拿出14万元借给儿子和儿媳,解二人燃眉之急。可事过三四年,也不见儿子和儿媳来还。父亲找到儿子和儿媳索要,虽然儿子承认有这么一回事,可儿媳却不承认借过,不同意还。

   事发:儿媳拒认4年前向公公借款

  白先生家住于洪区。2010年12月30日,儿子和儿媳找到白先生,说准备买房,手头差点钱,想和他借用14万元。白先生二话没说,便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了儿子。儿子从账户里提取了14万,还给白先生写了一张欠条。

  可直至今年,白先生也没看到儿子和儿媳主动前来归还借款。白先生拿着欠条找到儿子和儿媳索要,儿子承认确有这么一回事,可儿媳却说什么也不承认借过钱,更不同意偿还。

  无奈之下,白先生拿着欠条,将儿子和儿媳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儿子和儿媳偿还借款14万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父子间债务关系明确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白先生的儿子和儿媳买房时,确实从白先生的银行账户中提取了14万元,并出具了欠条。白先生的儿子表示,自己实际上只借了9万,剩余的钱款是赵某向白先生借的。

  经审查明,白先生的儿子提取钱款后,将其中的5万元借给了朋友赵某。赵某表示,这5万元是向白先生的儿子和儿媳借的,不是向白先生借的。因此,法院认定赵某和白先生儿子、儿媳之间的借贷关系与白先生无关,白先生与儿子、儿媳间借款数额14万元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白先生父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作为儿子、儿媳应依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白先生要求儿子、儿媳偿还借款的要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儿子儿媳被判偿还本金和利息

  对于儿媳所提对借款不知情的问题,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此加以证明,因此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白先生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由于欠条中没有写明约定还款期限,所以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终,法院确定儿子和儿媳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白先生儿子、儿媳一次性支付白先生1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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