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13种不良行为属“严重失信”

06.09.2017  06:21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王晓婷)日前,沈阳市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将13种不良行为列入农产品“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两次以上给禽畜注水属“严重失信”。

  据了解,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有13种情形之一,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其中包括:在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生产经营主体拒绝接受检查的;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主体拒绝整改的;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等。

  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期限一年。对列入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除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外,还要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由所在区、县(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确保按时限达到整改要求。对被列入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实行动态管理期限期间,取消各种评先选优资格,限制申请财政性项目资金项目,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金,并不得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或重大活动服务接待对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