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严重失信 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办法 (试行)正式出台

17.08.2017  20:26



        由沈阳市农经委、沈阳市信用办联合下发的《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于2017年8月日正式出台。

        《办法》明确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的认定原则、认定程序、管理期限、联合惩戒等方面,详细列举了十三种可列入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的情形,具体包括:(1)在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生产经营主体拒绝接受检查的;(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行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主体拒绝接受检查的;(3)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主体拒绝整改的;(4)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5)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6)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7)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8)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证书的;(9)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情节严重的;(10)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11)其他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的;(12)市级以上信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13)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办法》中对上述被列入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主体,在日常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均有限制性规定。《办法》要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健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对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举报。

        《办法》的出台,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必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