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费退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08.12.2017  07:55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参保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本息转入职业年金账户,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退休前不足15年可一次性缴费,可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待遇。

  改革前参保的在职人员个人缴费的将退费

  已参保且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在职工作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以记账方式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账户,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录。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此外,参加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在职工作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各市实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省本级为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记账方式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账户,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录下来。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参与调整养老金基数

  已参保、在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且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人员,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规定的统筹项目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应转移其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后应继续按原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按月发放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这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作为基本养老金且不列入今后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退休前不足15年可一次性缴费

  此外,2014年9月30日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个人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