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企业养老险关系 同时存续时只可认定一个

09.12.2017  09:25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莹报道 改革后,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过渡期内退休按照新老办法比对计算养老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同时存续的人员,需清退重复参保,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本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业,转移养老关系的同时也转移基金。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等问题,人社部在年初曾下发过有关文件,日前,省人社部门针对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落实意见。

  -对于2014年10月1日后(也就是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等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十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在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时,应按照规定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并采用对应的2014年9月的退休补贴标准。

  -在职业年金补记中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2014年9月30日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

  -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确定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被清理的重复养老保险关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2014年10月1日后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清退。

  -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人员,应按照对应期政策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人员,按照新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