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01.05.2017  23:01

  为全面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切实解决督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确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等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日益鲜明、强烈的诉求,从保护好黑龙江整体性生态化重大利益的角度,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认真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担负起国家生态安全重大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好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本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为重要动力,实现我省环境建设的进一步提升,使我省生态大省的地位更加巩固,坚持标本兼治,切实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生态龙江、美丽龙江建设。

   二、整改目标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实施《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到2017年底,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3年下降5%以上;列入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62个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3.2%以上。到2020年,市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市级城市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0%或达标;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显著提高,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市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灭黑臭水体,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力争分别达到85%、95%左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3%;力争完成位于敏感区域存量垃圾场治理,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7.3%,草原生态功能增强,湿地面积不低于8340万亩(含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全省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

   三、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1.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生态建设提出的“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和黑龙江要为国家生态安全做出贡献的政治嘱托。准确把握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定位,深刻理解中央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明确要求,在思想上对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站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真正做到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清醒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黑龙江发展基础,守护绿水青山就是守护人民宝贵财富,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政治责任,作为推进黑龙江全面振兴的基本遵循,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严守底线、不越红线,全力实践以生态优势促进结构优化的绿色发展新路。

  2.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为突出位置。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听取环境保护情况报告,真正从思想上把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重视到位,把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部门负直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3.充分发挥生态资源优势。清醒认识到黑龙江整体生态化是我国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极其宝贵的优势资源,以长远的眼光对待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具有特色的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绿色食品等产业;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教育、指导,使民众建立保护生态是留给子孙后代“绿色银行”的发展观念,坚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利益。着力保护好黑瞎子岛、大小兴安岭、兴凯湖、镜泊湖、三江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原生态资源,形成以大小兴安岭、长白山(张广才岭、老爷岭)森林生态屏障为主体,以松嫩平原农田防护、三江平原湿地修复为两翼的生态格局;整合专项资金,完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体系。

   (二)突出加大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整改力度。

  1.强化哈尔滨市环境治理,发挥省会城市引领示范作用。一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哈尔滨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单独制定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的相关制度措施和长效机制。到2017年底,市区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18年底,阿什河消除劣Ⅴ类水体;在煤炭质量管理、燃煤锅炉改造、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开展持续性整改,到2018年底,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至53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一半。二是完善政策支持,推动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大对哈尔滨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扶持指导力度,在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现有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稳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整合省、市两级环境监察、监测人员,联合开展环境执法和专项行动。指导哈尔滨市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及时启动预警。省、市宣传部门加大力度、重点报道哈尔滨市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建立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组织和动员全市人民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是重点解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环境问题,提升公众良好环境获得感。全力实施集中供热热源工程建设,增加市区内集中供热面积。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全部实行分户供暖,既有居住建筑按计划推进,对小区庭院二次管网及楼内供热系统进行改造,同时进行分户改造。推进棚户区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3万户棚户区居民搬迁工作,解决棚户区散煤燃烧造成的低空污染。定期公布水源、水厂水质,接受社会监督。实施松花江水源供水工程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磨盘山水源环境保护规划》更新编制,形成以磨盘山水库和松花江水源联合供水的双水源供水格局。加快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形成一批区域性垃圾综合循环利用基地,开展垃圾园区化集中处理。完善城市垃圾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管理制度。

  2.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一是严控低质煤炭污染。研究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能源结构,逐步降低煤炭能源消费比重,减少低质煤炭使用总量,增加替代优质煤炭。二是加快燃煤小锅炉及黄标车淘汰。坚持取缔一批、关停一批、改造一批、置换一批的工作原则,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进程,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外,基本淘汰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三是推进火电企业提标改造。对全省274台现役机组实施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和低氮燃烧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四是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督促各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降低启动条件,提前预警并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保、气象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沟通会商机制,研判重污染天气演变趋势。根据污染源排放状况,科学调整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应急响应措施。

  3.加强水污染防治。一是全面推进河长制。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省、市、县、乡、村5级河长组织体系,省级设立总河长,负责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重点建立河长会议制度、部门联动机制、信息报送机制、工作督查制度和河长制验收制度等。二是开展重点支流环境污染整治。实施阿什河流域综合整治,开展东风沟和曹家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将阿什河流域居民生活垃圾纳入一体化管理,2018年底前,阿什河消除劣V类水体。实施《肇兰新河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6—2020年)》,加强对沿岸酒精、畜禽养殖等企业监管力度,严防水体污染。到2018年,肇东市点源污染物排放得到大幅削减,沿岸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坚决杜绝污水直排及垃圾倾倒现象。到2020年,肇兰新河基本消除黑臭,污染程度进一步降低。三是提升城市饮用水水质。推动地方立法,起草《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创新市场化合作模式,引进社会资本,改进净水厂水处理工艺,加强供水厂和管网建设,提升全省城市供水能力和水平。

  4.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一是科学调整与整合自然保护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推进松花江、嫩江干流沿岸自然保护区和大小兴安岭自然保护区群建设,推动小型自然保护区科学整合和提档升级。统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申报,规范保护区集中调整办法。二是规范整顿自然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坚决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停止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合法进行旅游开发。全面拆除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民族村旅游开发项目。2016年底前,关闭挠力河国家自然保护区千鸟湖旅游度假区内景点,恢复瞭望塔、观景台、观鸟台等旅游设施原有功能。三是加快自然保护区内环境破坏问题整改。坚决杜绝私建、滥建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按计划退出占用扎龙自然保护区的波贺岗灌区工程,逐步恢复开垦地区原有生态功能。取缔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砂、运砂、堆砂活动和饶河东北国家级黑蜂自然保护区内采砂场。2017年底前,在兴凯湖自然保护区内按被毁草地面积异地退耕还草,确保保护区草地面积不减少,逐步恢复和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

   (三)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修复建设工程。

  1.实施红线管控工程。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完成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落地,制定红线管控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高标准要求替代性行业转入,拒绝污染转移,探索合理生产方式,使其与生态保护更好融合,使生态资源利用更加合理。

  2.实施退耕还林还湿工程。实施新一轮退耕还草还湿工程,开展林地、湿地清理,并对前期清理工作开展“回头看”,依法清理被违法占用的林地、湿地,制定还林还湿规划,限期还林还湿,修复退化湿地,恢复湿地功能。采取退耕还湿、湿地清理、湿地补水、人工补植等措施,达到三江平原湿地植被恢复的目的,满足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3.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清醒认识全省秸秆产生量大、收集成本高的实际情况,针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秸秆焚烧问题,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堵促疏,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进行秸秆综合利用。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建设、农机购置补贴、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等政策措施,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投入和扶持力度,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利用模式,促进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4.实施垃圾处置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甘南县、集贤县等4个县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鹤岗市垃圾处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延寿县、肇东市等6个县(市)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对各地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情况持续跟踪督查,约谈督办整改进度缓慢、未按承诺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的市、县,监督各地加快未建成垃圾处理场的建设速度,督促已建成未投运垃圾处理场尽快完成整改并投运。调查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大力整治全省存量垃圾堆放场所,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洪泛区等敏感区域的垃圾堆放场,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防范环境污染。

  5.实施水源地保护工程。采取替代一批、更换一批、调整一批、深度处理一批的方式,对不达标水源地进行区别化整改。制定备用水源建设实施方案,启动大中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彻底解决重要城市无备用水源问题。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6.实施污水治理工程。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在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中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快项目建设。省级统筹建立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库,搭建污水处理项目投融资平台,引进民间资本,促进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健康发展。通过新建和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提升污水处理能力,通过新建和改造排水管网,提升污水收集能力。

   (四)制定整改措施清单,建立整改验收销号制度。

  1.建立省级督察整改清单。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认真梳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主动认领、追根溯源,建立整改清单,明确责任部门、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在注重整改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自查,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特别是在理念和思想自觉性、工作标准、推进力度、严格执法等方面查找差距,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

  2.建立验收销号制度。对全部问题要细化责任、建立台账、督导落实、一案一销。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不整改到位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已完成整改的,要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杜绝问题反弹;属于立行立改的,2017年6月底前要全部整改到位;限期完成整改的,严格按照期限完成整改目标;长期坚持整改的,到2020年底前要取得明显成效。切实解决本地、本行业影响生态环境发展,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3.深入开展省内环境保护督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继续深入开展省内环境保护督察,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国家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突出环境问题处理、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整治等情况,对各地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核查,对县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下沉督察。2018年底前,完成对全省各地的督察工作。

   (五)制定一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建立长效机制

  1.加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及修订。从保护和预防入手,进一步强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发挥地方立法指导、推动作用。集中力量推进《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进程,明晰各方职责,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区域的治理力度,2017年1月提交省人大审议。针对湿地、草原破坏和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问题,开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黑龙江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制修订工作。

  2.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各自担负的环境保护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监督问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工作进展,依据职能相互配合,全力做好黄标车、小锅炉淘汰和秸秆禁烧等方面工作,形成合力。2016年底至2017年初,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开展全省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打击整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联勤联动机制,严厉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3.建立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坚持举一反三,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机制、制度建设。组织制定《关于建立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针对思想认识深度不够、底线思维和正确政绩观不够、环境保护工作研究部署不够、推动工作落实不够、考核问责不够、触碰重大问题不够、投入精力不够、重大环保问题对上级报告不够、协调配合不够等方面,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现机制、处置机制、报告机制、督办机制、查处机制、重大问题的累进解决机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深入推进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树立生态观念、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委副书记和常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森工总局、省委网信办、省农业开发办、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政府秘书长李显刚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强化责任追究。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由省纪委监察厅、省环保厅牵头,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13项责任追究问题清单,严肃查处以牺牲整体环境利益获得个人违法利益的行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执纪必严、及时通报,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两个抓手作用,着力营造“敢为”的环境,提升“善为”的能力,形成“想为”的氛围。

   (三)建立督察督办机制。 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226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项督察,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于群众多次投诉反映、屡查屡犯、行为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切实做到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及时反馈一起。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于2017年至2018年,每季度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完成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察,挂账督办;2019年至2020年,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完成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确保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四)全面公开整改信息。 进一步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升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环保参与、改善公众环保行为,建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督察意见:全省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认识不足、研究不够,在工作部署上存在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的现象,有些方面抓得不紧。

  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引领行动,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

  整改措施:

  1.采取集中学习、培训、宣讲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2.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建立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责任追究体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4.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听取环境保护情况报告。

   二、督察意见:《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国家要求的“到2020年底,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降低到“80%、90%左右”。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的任务目标执行,力争到2020年底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

  整改措施:

  1.制定《关于我省污水处理率低于国家要求问题的整改方案》进行全面整改。

  2.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中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3.加快谋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省级统筹建立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库,搭建污水处理项目投融资平台,引进民间资本,促进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健康发展。

  4.通过污水处理厂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能力,通过新建和改造排水管网,提升污水收集能力。

   三、督察意见:《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2018年)》将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安装脱硫设施时间推迟到2018年。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安装。

  整改措施:

  1.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钢铁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6〕211号)。责令各地未达标的钢铁企业在用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立即停产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安装。

  2.未安装脱硫设施的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完成脱硫设施安装。

  3.加强项目进展情况调度和督促检查,定期对各地钢铁行业整改情况进行调度。

  四、督察意见:2013年至2015年,七台河市重点任务推进缓慢、环境问题较为突出,但市委常委会没有专题研究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七台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明确市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次数,建立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2016年10月20日,市委常委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题讨论。

  2.制定《关于中共七台河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计划》,明确市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察意见:2013年至2015年,双鸭山市重点任务推进缓慢、环境问题较为突出,但市委常委会没有专题研究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双鸭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明确市委常委会每年定期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整改措施:

  1.制定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明确规定每年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4次。

  2.要求各有关单位遇重大环境保护工作问题向市委申报议题,对专题研究的工作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

   六、督察意见: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有效衔接机制落实不到位,对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够。2015年全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仅2起、行政拘留案件仅15起,2016年上半年全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仅1起、行政拘留案件仅4起。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对污染环境刑事犯罪加快办案节奏,依法快捕快诉,严厉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促进“两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

  整改措施:

  省环保厅整改措施:

  1.已与公安机关联合印发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在省级层面,与公安机关定期、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督查和抽查,共同办理一批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组织各地环保部门集中向公安机关移交一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与公安部门共同侦办,严厉打击各种环境污染行为。

  2.进一步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偷排、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应当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的,向公安机关移送。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环保和公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本部门打击涉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双方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建立省级环境保护专门联络员,负责日常环境保护工作“行刑衔接”协调沟通,每月开展一次环境保护情况信息沟通反馈、涉案线索移送、环境执法宣传、疑难案件咨询等工作。

  省公安厅整改措施:

  1.坚持情报主导侦查,广辟案件线索来源。各级公安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方位、多渠道收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2.开展专项行动,集中侦办一批环境犯罪案件。2016年底至2017年5月,联合环保部门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打击整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破获和处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和犯罪分子,有效震慑犯罪。

  3.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加强与环保、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线索移送、执法联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面强化配合,健全完善常态化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无缝对接。

  4.做好宣传动员,形成浓厚严打氛围。有效整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普法宣传、曝光典型案件、公布举报途径,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省法院整改措施:

  1.督促全省各级法院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对涉环境资源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压缩审判时间,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2.通过开展工作调研及对下指导等方式,加强对涉环境资源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适用研究,统一证据标准和量刑尺度,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3.建立完善对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审判的指导、督办机制。建立重大疑难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必要时提前介入,提前解决证据搜集、固定,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确保案件进入法院环节后,审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大与公安、检察以及环保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解决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惩处此类犯罪。

  省检察院整改措施:

  1.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滋生蔓延。

  2.加大查处和纠正力度,对重点地区要调度案件线索,确保及时有效地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环境资源领域多发犯罪一并作为打击重点,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制定处置预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定期、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召开研讨会、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通报阶段性情况,解决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鉴定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会签座谈会纪要、规范性文件、联合下发典型案例等方式,在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程序,不断统一执法标准,形成工作合力。

  4.依托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及时公开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信息;主动向当地媒体提供信息,通过专访、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微博微信平台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环境资源工作的认知度,营造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七、督察意见:2014年以来,省政府没有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规定,对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从2016年开始,对省直相关部门“大气十条”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整改措施:

  1.报请省政府印发通知,对省直部门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2017年3月底前组织对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3.考核情况汇总后报送环境保护部。

  八、督察意见:在市(地)考核中,没有对2015年未完成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实施相关处罚措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对2015年未完成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实施相关处罚措施。

  整改措施:

  1.已于2016年11月对鹤岗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2.将处罚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自2016年起,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坚决实施区域限批。

   九、督察意见:省有关部门没有按照《黑龙江省“三供两治”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对未完成任务的七台河市、抚远市及兰西县等5县(市)实施约谈问责。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黑龙江省“三供两治”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实施约谈。

  整改措施:

  1.已向七台河市、海伦市、兰西县、抚远市、肇东市等市县垃圾处理场进展缓慢的市县党委书记和市(县)长下发督办函。

  2.2016年9月19日至9月24日期间,对各相关市县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查。

  3.对抚远市、兰西县等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展缓慢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现场要求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和计划,并以政府名义承诺建设完成时限。

   十、督察意见:全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还没有完全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协调配合不够的问题在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较为突出,环境保护工作合力还没有真正形成。

  责任单位: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各地党委、政府制定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省直各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全面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整改措施:

  省环保厅整改措施:

  1.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研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监管问题。制定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计划,联合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每年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制度,每年开展省级自然保护区评估。

  2.联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各市地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查,提出整改方案。建设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理信息系统和监管平台,摸清自然保护区底数,建立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

  3.制定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起草《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制定规范严格的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查、调整、管理、监管制度。报请省政府,拟建议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强化综合协调管理监管职能。

  4.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结合保护区核查,研究提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规划和整合意见,报国家和省政府审定。在全省范围统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宏观总体规划和申报,规范保护区集中调整办法。

  省农委整改措施:

  1.在呼玛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加强保护区机构建设问题,改善目前管理不顺、协调不利的被动局面。健全强化行业内部管理的联动协作机制,设立高寒渔业管理微信群,加强保护管理具体工作的联动、联络。

  2.在同江三江口鱼类繁育栖息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中, 建立边境水域渔业船舶管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领导,统一行动,互相配合,重拳出击。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关心爱护自然保护区。对发现有鱼类产卵洄游通道堵塞的情况及时进行疏通,以修复和涵养保护区水域生态环境。同时,开展水生生物人工放流,增殖渔业资源。

  3.在逊别拉河自然保护区管理中,成立整改领导小组,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压紧压实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整改目标按时完成。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可持续发展。

  4.在萝北鲟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加强各部门合作,逐步建立长效保护管理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考核问责。加大保护政策宣传和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齐抓共管,推进鲟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升级。

  省林业厅整改措施:

  1.责成省级以上保护区强化保护管理,加大日常巡护、执法工作力度。

  2.每年对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区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核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追责,进一步规范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区基础数据统计,尽快建立省级以上保护区地理信息系统和监管平台,提高保护区信息化监管能力。

  省农垦总局整改措施:

  1.实行党委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管理局局长、农场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场)长为直接责任人。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理顺辖区内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考核评价,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制。

  3.积极争取国家退耕还湿和湿地保护相关政策和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保护区退耕还湿和湿地管理的力度。

  4.大力宣传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省森工总局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加快建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森工林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2.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陆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林地保护利用、湿地、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违法活动;强化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监管。

  3.建立环保协调联动工作机构,成立省森工总局环境保护协调联动领导小组,负责全林区环保协调联动工作领导指导以及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协调组织等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协作,研究推进国有林区内部联动机制,进一步推进落实已经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公、检、法、资源四机关协调沟通机制,形成联防、联查、联打、联办的工作新机制。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列入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指标中。

  4.强化监督检查,每年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5.优化自然保护区的结构和布局,在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完善省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计划。将小种群物种(如东北虎、东北豹、紫杉)的保护作为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点。

   十一、督察意见:全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还没有完全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协调配合不够的问题在黄标车淘汰等方面较为突出,环境保护工作合力还没有真正形成。

  责任单位: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各地党委、政府制定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各部门黄标车淘汰管理职责;省直各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全面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形成工作合力,2017年底,全省基本淘汰剩余黄标车。

  整改措施:

  省公安厅整改措施:

  1.统筹研究淘汰黄标车的政策措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通报工作进度。努力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进程。

  2.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淘汰黄标车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督办、警示和诫勉约谈。

  3.对黄标车全面实施限制买卖、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限制异地检验的“五限”措施。建立全省黄标车数据库,定期研判分析,并通报环保、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黄标车实施户籍化管理,做到见车见人,杜绝遗漏,扫清“僵尸车”。

  4.会同环保、交通运输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黄标车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格执行黄标车交通限行、禁行政策;完善卡口监控系统,将黄标车信息录入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实行动态智能监管,加强对黄标车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的抓拍取证,依法给予处罚和记分。

  5.联合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检验机构资质和检测设备超过有效期,改变检测方法、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从严查处。协调环保部门增加机动车尾气检验频次,对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严禁进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严禁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督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黄改绿”进程,加快淘汰速度。

  6.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绿色发展和绿色出行理念,公布各地黄标车禁行区域、范围及黄标车淘汰最后期限,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引导黄标车所有人积极参与,以舆论引导推动黄标车淘汰工作的落实。

  省环保厅整改措施:

  1.积极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组织开展路检路查,督促各地环保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的检验。

  2.建立完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黄标车淘汰、“黄改绿”进展情况。

  3.与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并抓好工作落实,合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省交通运输厅整改措施:

  1.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督促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注销收回或公告作废车辆道路运输证。2016年12月上旬,组织对营运黄标车注销工作滞后的市地进行全面督查,推进营运黄标车注销工作。

  2.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车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不再办理营运手续;对未取得公安、环保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营;对新增申请营运车辆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公告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3.积极配合省公安厅、环保厅,严格落实营运黄标车注销责任,加强互动联系,及时反馈工作信息。积极协调公安、商务、工商部门,全面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黄标车非法改装行为。

  十二、督察意见:全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还没有完全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协调配合不够的问题在小锅炉淘汰等方面较为突出,环境保护工作合力还没有真正形成。

  责任单位: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住建厅,省质监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各地党委、政府制定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小锅炉淘汰管理职责;省直各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全面做好小锅炉淘汰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整改措施:

  省环保厅整改措施:

  1.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并抓好工作落实。

  2.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定期通报淘汰小锅炉工作进展情况。

  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4.强化督察和问责,对各地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进行督察,对未如期完成淘汰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省工信委整改措施:

  1.分别与省住建厅、环保厅、质监局对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明确分工与任务,立即投入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工作。

  2.印发《关于做好淘汰工业燃煤小锅炉工作的通知》(黑工信节函〔2016〕471号)。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建立各地工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定期调度通报制度。

  省住建厅整改措施:

  1.强化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与各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供热小锅炉淘汰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督促各地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增加热源并网能力,为并网供热小锅炉提供必要条件。

  省质监局整改措施:

  1.在承压小锅炉淘汰方面,协调联动,有效配合,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形成良好的联动工作机制。制定配合淘汰工作的计划、措施并严格实施,对淘汰的锅炉不予检验并注销使用登记。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的配合。

  2.印发《关于配合做好10t/h及以下燃煤承压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黑质技监特发〔2016〕168号),把好施工告知关、使用登记关、安装监检关,严格控制新增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承压锅炉。

   十三、督察意见:全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还没有完全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协调配合不够的问题在秸秆禁烧等方面较为突出,环境保护工作合力还没有真正形成。

  责任单位: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省农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各地党委、政府制定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秸秆禁烧管理职责;省直各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全面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整改措施:

  省农委整改措施:

  1.抓好宣传发动。持续开展全方位、多频次、广领域的宣传教育,跟农民讲危害、讲道理、讲罚则,不断强化农民 “不想烧”、“不能烧”和“不敢烧”意识,实现舆论宣传全覆盖、无死角。

  2.抓好预测预警。各级农业和气象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结机制,健全及时有效的预测预报机制,提前预警、提前发布有关天气预报。遇有特殊天气,迅速启动应急机制,采取紧急措施,积极稳妥地处置好极端天气下的秸秆禁烧工作。

  3.抓好督导巡查。继续加大巡查、检查督导力度,省级、市级、县级配备强有力的督导力量,各级督导组要强化督导检查,强化督导效果,强化协调配合。重点时段、重点地段坚持不间断巡查制度,死看死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抓好责任落实。深入落实领导包保责任制,建立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定责任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细化考核内容和奖惩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5.抓好综合利用。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利用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省发改委整改措施:

  1.重点支持佳木斯市泉林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组织哈尔滨市、绥化市、齐齐哈尔市等地研究开展泉林项目复制建设,通过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利用模式,从根本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2.持续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与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时将工作情况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

  省环保厅整改措施:

  1.认真履行秸秆禁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积极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2.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配合做好秸秆禁烧各项检查工作。

  3.定期研究并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抓好秸秆禁烧工作落实。

   十四、督察意见:2000年至2010年之间,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人类活动不断增强,对自然生态系统干扰加大,森林郁闭度和水源涵养功能有所下降。

  责任单位:伊春市委、市政府,黑河市委、市政府,大兴安岭地委、地区行署,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整改时限:长期整改。

  整改目标: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恢复生态功能区功能,到“十三五”末期,大小兴安岭地区生态功能区面积只增不减。

  整改措施:

  伊春市整改措施:

  1.到“十三五”期末,林木年生长量由目前的1027万立方米增加到11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总蓄积量由3.02亿立方米增加到3.52亿立方米,森林覆被率达到85%左右。湿地总面积由目前的40.67万公顷增加到45万公顷,占全市施业区总面积的11.6%。

  2.全面停止森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森林生产性消耗;加大林政案件查处力度,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盗伐、毁林、偷拉私运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严控森林非生产性消耗;加强中幼龄林管理,采取科学的抚育措施,加快林分生长,提高林分质量,杜绝借抚育之机行采伐之实的现象发生。

  3.促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顺利实施,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现林下经济向“管护、抚育、造林、防火、林下资源经营一体化”方向发展。

  4.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扶持,继续实施撤并整合林场所,进行生态移民工程,形成生态无人区。建立现代化的森林资源监测管理系统,实现对森林资源的实时监测,加强森林火灾和风雪灾害的预警和防控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5.制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划,建立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准确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数据。开展湿地保护工程建设,开展围垦湿地退还、恢复和综合治理等工程。在国家级和典型的湿地公园设立湿地资源宣教基地,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宣传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湿地的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行为。

  黑河市整改措施:

  1.建立长效机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市林业局、环保局、畜牧局、农委、公安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湿地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实际研究、部署、推进辖区内生态功能区的湿地保护工作。市、县两级建立长期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有效机制。

  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林业、国土资源、环保、农业、畜牧、发改、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明确在湿地保护与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恢复工作。

  3.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继续开展打击毁湿开垦行为专项行动,对乡镇、村屯,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域、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巡查、重点监控,及时发现破坏湿地资源行为,及时处理、及时恢复,对劝导不理、制止不听的组织或个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确保湿地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大兴安岭地区整改措施:

  1.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做好停伐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加强森调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的管理,提高精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关口作用,严厉打击偷盗木材的违法行为。加大林地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林地定额,加大退耕还林力度。重点保护好现有的成过熟林资源。

  2.扩大封山育林面积,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提高检查站管理能力。2017年至2019年间拟安排人工造林10万亩,补植补造115万亩。

  3.强化林权管理,严格防范擅自改变林地范围、性质、用途,严守林地、森林资源红线,严禁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地。严格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办理程序,对于临时占用林地,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强化资源林政和森林公安等执法机构建设,实行林业综合执法,健全和完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创新执法手段,实时监测林地保护利用情况。每年组织开展林地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对在林地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失职渎职人员启动问责。

  5.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依托“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黑龙江湿地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加大警示宣传力度,宣传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及湿地保护的重大意义。

  6.加快推进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继续通过划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区与保护小区等手段,逐步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切实提高自然湿地保护率。

  7.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继续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湿地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加大对森林湿地过火区、砂金过采区等湿地保护和湿地恢复力度。

  省林业厅整改措施:

  1.落实《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各级政府的保护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名录管理、产权登记、理顺机制、规范措施、合理利用等多种方式手段,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积极开展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的保护专项行动,省、市、县三级协调联动,全面加强湿地资源保护。

  2.依法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省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部分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已成立单独的管理机构。

  3.编制《黑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2016-2020年)》,对全省的湿地保护与恢复、重大工程、可持续利用示范和能力建设等进行整体规划和布局,报送省政府。

  4.在国家林业局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黑龙江省泥炭沼泽碳库调查基础上,制定全省湿地名录并发布。完善黑龙江省湿地资源分布图,制定黑龙江省湿地图册。

  5.建立湿地长效补水机制,目前,已累计向扎龙湿地补水20亿立方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扎龙湿地缺水干旱的情势,湿地植被得到部分恢复。编制《湿地监测技术规程》,用于全省湿地动态监测,建立覆盖全省的湿地监测网络,对湿地资源调查结果进行周期性的监控和复核。

  省森工总局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对采伐限额计划、伐区调查设计、伐区申请、审批和拨交验收、处罚规定作出具体要求。

  2.逐年调减木材产量,木材产量由419万立方米逐步调减到140万立方米,有效降低资源承载力,使森林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和休养生息,避免遭到进一步破坏。

  3.利用中央财政林业补助湿地补贴资金开展退耕还湿,增加湿地面积。在红星霍吉河国家湿地公园、大沾河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乌伊岭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新青白头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计完成退耕还湿面积12440亩。将黑龙江友好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申报为国际重要湿地。

  4.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2017年,积极申报国家湿地专项财政资金,用于小兴安岭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以及退耕还湿工程。

  5.坚持不懈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教活动,不断增强林区广大职工群众保护湿地的意识。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依法惩处开垦、非法占用和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严格控制征占用湿地的审批,保证森工林区湿地的数量、质量。

   十五、督察意见:三江平原生态功能区湿地面积减少239平方公里,生态服务功能呈现下降趋势。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鹤岗市、抚远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整改时限:长期整改。

  整改目标:建立长效机制,逐步恢复三江平原生态功能区湿地面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满足动植物资源的生态需求,使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整改措施:

  哈尔滨市整改措施:

  1.全面开展划界工作。由安兴湿地管理局牵头,林业、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和三道岗镇政府配合,建立分工负责协调机制,全面做好划界立标工作。

  2.依法实施监管。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切实解决好湿地划界不清及人员编制的问题。完善管理机制,依法实施监管。

  佳木斯市整改措施:

  1.通过制定工作方案,量化任务目标,强化责任落实,定期例会研究,实施信息调度,强化督办检查,严格考核问责等措施,建立工作机制。

  2.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开展执法活动,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收回湿地保护区内承包合同到期的耕种土地,退耕还湿。

  3.加大退耕还湿和湿地恢复投入,争取国家和省湿地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地方筹措资金,加强保护区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

  4.广泛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开展培训,提高管理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鸡西市整改措施:

  1.制定《加强湿地监管和生态恢复保护方案》,明确监管对象,开展以加强湿地资源本底调查、总体规划修编、监测监控以及管护工作、中俄合作、湿地植被恢复、湿地保护宣传和执法检查为主的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

  2.持续强化执法检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湿地管理条例》,继续加强退耕还湿地块的严防死守,加大巡护力度,防止复耕及乱开滥垦湿地现象。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湿地、非法开垦、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各种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3.实施17个退耕还湿、湿地植被恢复、生态缓冲带建设、湖滨生态带建设项目和自然恢复等措施,已完成退耕面积552公顷、湖岗植被恢复30公顷,正在建设恢复退化湿地1.7万公顷。

  双鸭山市整改措施:

  1.制定《三江平原生态功能区湿地面积减少问题整改方案》,从加强湿地保护宣传、严格执法、资源巡护、退耕还湿、人才培养、植被恢复、湿地清理等多角度推动市域内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

  2.加强工作督导,找准切入点,把方案落到实处,加快整改并长期坚持。

  七台河市整改措施:

  采取乔草混交模式、乔灌草模式及草本模式等补植模式,以及湿地补水、人工补植等措施,达到湿地植被恢复的目的,基本满足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鹤岗市整改措施:

  1.保护与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防治生态系统退化,防止生态环境恶化。

  2.成立湿地保护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制定湿地监管和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实施方案,定期深入开展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在湿地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等违规建设活动行为。

  3.制定保护区管理制度,建立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

  抚远市整改措施:

  1.迅速开展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全面查清耕地形成的时间、原因及经营现状,根据清查结果制定还林、还湿规划。对非法开垦的林地、湿地一经查实,责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有效保护林地、湿地资源。

  2.将乌苏里江沿岸15公里的生态廊道划定为湿地保护小区。针对历史原因形成大面积耕地的现况,“十三五”期间计划还湿12万亩。

  3.实施《三江平原东北典型退化湿地恢复项目》,改善生态环境,全面增强生态功能。

  省林业厅整改措施:

  1.明确各级政府的保护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名录管理、产权登记、理顺机制、规范措施、合理利用等多种方式手段,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依法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2.对全省的湿地保护与恢复、重大工程、可持续利用示范和能力建设等进行整体规划和布局。在国家林业局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黑龙江省泥炭沼泽碳库调查基础上,制定全省湿地名录并发布。完善黑龙江省湿地资源分布图,制定了黑龙江省湿地图册。

  3.编制《湿地监测技术规程》用于全省湿地动态监测,建立覆盖全省的湿地监测网络,对湿地资源调查结果进行周期性的监控和复核。

  省农垦总局整改措施:

  1.成立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责任落实、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

  2.将责任明确到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对在湿地保护中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责任追究程序严肃追责。各农场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立项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环保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取消,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行为。对非法占用湿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3.实施退耕还湿。采取置换、资金补偿等方式,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耕地的退耕还湿还草工作。

  4.积极进行湿地引水通道建设,增加湿地入水量,增加湖泊的深度和广度;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固堤防,搞好上游水土保持工作,减少泥沙淤积;恢复泛滥平原的结构和功能以利于蓄纳洪水,保证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除草剂的使用量。

  5.把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委、行政重要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开展1次至2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自觉维护生态安全意识,营造自觉守法良好社会氛围。

  省森工总局整改措施:

  1.在黑龙江东方红湿地、穆棱东北红豆杉、老爷岭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站点、保护设施、巡护设施设备、保护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

  2.建立湿地监测站8处,监测点24处。在桦南、双鸭山、迎春、东方红、林口、八面通、绥阳、穆棱各建立1处监测站、3处监测点。在林口、桦南和八面通建立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建立宣教中心3处,配备宣教设备3套,宣传培养500人次。

  3.加大东方红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绥阳国家湿地公园和东方红南岔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能力建设,同时在东方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1处野外培训基地。在东方红林业局建立国家级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区;在桦南、迎春林业局建立2处省级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区。

  4.进一步完善湿地管理机构,加强管理队伍素质建设,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尽快形成一个完整、高效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科学地开展保护管理。

  5.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保护意识。依法惩处开垦、非法占用和破坏湿地资源的现象,严格控制征占用湿地审批,保证森工林区湿地数量、质量,越来越多,越来越好。

  6.有计划地开展湿地调查监测和科学研究,建立湿地资源监测体系。继续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湿地保护和监测质量。通过深入研究和常年监测,掌握湿地变化动态,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制定区域性湿地保护和恢复规划,使湿地资源得到有效地保护和恢复,通过科学评估,合理地利用湿地资源。

   十六、督察意见:近年来,黑龙江省虽然加强了生态保护工作,但是在发展粮食生产过程中,对湿地、草地、林地保护不够,生态破坏问题依然多发频发,形势不容乐观。

  责任单位: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

  整改时限:长期整改。

  整改目标:对湿地、草地、林地现状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湿地、草地、林地资源现状和违规开垦问题,坚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坚决遏制和扭转生态破坏问题多发频发态势。加大保护力度,以绿色发展、保护生态、自然恢复为原则,确保不突破生态红线。

  整改措施:

  1.加快开展湿地认定工作,及时公布各级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和界限。

  2.严厉查处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现象,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3.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0号)要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并对前期清理工作开展“回头看”,依法清理被违法占用的林地、湿地,制定还林、还湿规划,限期还林还湿,修复退化湿地,恢复湿地功能。

  4.建立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积极沟通,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十七、督察意见:2011年,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谎报湿地为既有耕地的做法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以工代赈项目,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波贺岗灌区工程。在此基础上,县政府又先后于2012年和2015年向省农业开发办公室申报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和生态高标准农田项目,目前已全部竣工。项目实施至今,已造成保护区内10000多亩湿地被毁,生态损失严重。省发展改革、林业和农业开发部门在该项目审批实施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问题。

  责任单位:大庆市委、市政府,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开发办。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生态恢复工作2021年完成。

  整改目标:明确目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明确责任,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明确制度,加快完善长效机制。按计划退出占用扎龙保护区的灌区工程,逐步恢复开垦地区原有生态功能;2017年通过自然恢复和人工促进相结合,有效恢复湿地生态;对已经耕种的3995亩水田,分五年逐步退出和恢复。

  整改措施:

  大庆市整改措施:

  1.成立整改领导小组,结合波贺岗灌区历史沿革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启动实施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2150亩在建水田施工活动,恢复湿地原貌。对开发且没有耕种的3880亩地块,不再对外发包,通过引水、育苇、播撒草籽等有效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对已经耕种的3995亩水田,分五年逐步恢复。

  3.根据2017年制定的退耕还湿计划,逐户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全力做好劳动力转移、其他产业增收、种植户安置等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

  4.加大宣教力度,普及湿地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强化湿地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禁止一切人为的破坏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全力配合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加强湿地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省发改委整改措施:

  1.落实《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发改地区〔2015〕48号),进一步完善项目月报制度,结合抽检抽查,及时掌握全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2.依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第19号)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家扶贫资金真正发挥效益。

  省林业厅整改措施:

  1.加快波贺岗灌区违法开垦湿地的退耕还湿步伐。责令大庆市林业局督办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退耕还湿工作,责令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全程监督,对破坏湿地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2.对行政审批的制度和程序进行完善,增加项目审批实地核查环节,行政许可审批必须要到现场核查。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实行网上公开审批,审批结果网上进行公示。保护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项目结束后要上报监管报告。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让人民群众深入了解保护区工作,自觉加入生态保护的队伍,共同守护好保护区内珍贵的自然资源。

  省农业开发办整改措施:

  1.停止2015年克尔台乡生态高产标准农田(旱改水)项目,剩余资金全部追回。取消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资格。跟踪问效,整改效果不明显的,长期停止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报项目,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

  2.建立健全部门协审制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需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发改、林业等部门出具相关建设许可文件后,方可立项实施。加强项目勘测设计,严格项目评审把关,聘请环保、农业、水利等领域专家评审论证,严格周密组织项目评审,必要时进行复审和实地审查。

  3.加大项目审批力度,项目申报要符合整体规划,具备当地政府同意立项文件、相关部门允许建设文件等相关附件,在充分征求设计、评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审批,对存在疑问的项目实地审查。

  4.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开发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反思工作中存在的简单化倾向,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凡有破坏环境倾向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在全系统内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活动,结合教育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排查,查找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十八、督察意见:2012年以来,省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八五六农场、兴凯湖农场在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垦耕地,造成2500多亩草地被毁,生态破坏严重。

  责任单位:省农垦总局。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目标:根据现有耕地情况,在保护区内按被毁草地面积异地退耕还草,确保保护区草地面积不减少,恢复和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

  整改措施:

  1.成立自然保护区协调领导工作委员会,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农场成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委员会”,按照保护区整体规划设立管护站进行管理,组织实施退耕还草。

  2.八五六、兴凯湖两农场在现有耕地中,划定5块耕地、面积2548.88亩,用于退耕还草。

  3.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严格履行用地审批手续,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严审批保护区内一切用地。

  4.推进农业“三减”计划落实,达到低污染、低残留、低药害,以科学施肥、安全用药、绿色增产模式推进农业实现生态化、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

   十九、督察意见:2012年以来,省农垦总局建三江管理局、齐齐哈尔管理局所属农(牧)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分别在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施11个综合开发项目,新建水利设施440余座、输变电线路70余公里,修建道路120余公里,存在明显违法违规问题。

  责任单位:省农垦总局。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目标:对违建项目进行整改,恢复和保护项目区的生态功能。

  整改措施:

  1.对富裕牧场第14作业区西侧14.79公顷耕地,做收回处理并进行退耕还湿;对通南沟防洪治理工程做关停(闲置)处理;对民族村旅游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拆除。拆除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所有建筑设施,恢复湿地原貌;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违规土地整理项目、综合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农田、水利设施不再进行维护管理,实现自然恢复生态功能。

  2.严禁在保护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自身建设的项目,在充分论证和严格环评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3.加强部门联动和协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4.禁止对保护区内非保护区自身建设项目建设、维护、管理等费用支出。从源头上杜绝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发生。

   二十、督察意见:2015年,大庆市肇源县水务局审批《肇源县松花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15—2018年)》,确定的9个可采区全部位于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总面积达4000余亩。肇源县政府有关部门违法发放采砂许可证,并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督察发现,保护区内现有违法采砂作业单位14家、采砂作业船26条、采砂堆放点23处,对河道破坏严重。

  责任单位:大庆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目标:全面取缔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运砂、违法堆砂等活动;清除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砂堆放点;严格检测采砂堆放地,确保湿地植被自然恢复。

  整改措施:

  1.向位于沿江湿地23处采砂堆放点、26条采砂作业船、14户采砂户下发《关于停止江上采砂的通知》,叫停全部采砂活动。

  2.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废除2009年至2010年期间肇源县河道管理处签订的4份清淤合同。

  3.由肇源县交通运输、公安、河道、湿地等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对保护区内的码头、渡口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对三站镇、薄荷台乡、二站镇等采砂区水域巡查清理,督促各堆放点自行清运所存放砂堆,3个月内全部清运完成,对拒不清运的,由所在乡镇及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清理。采取适当强化措施恢复生态。

  4.各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坚决防止违法采砂行为反弹,确保湿地植被得到妥善保护。

  二十一、督察意见:2012年以来,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新建4处采砂场。

  责任单位:双鸭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取缔非法采砂场,定期对保护区进行巡查,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1.饶河县有关部门联合对4处非法采砂场进行了依法取缔,并处10万元罚款。

  2.采砂设备及人员已按要求撤离作业现场;非法采砂场当事人在2016年10月前进行了采沙场地的生态恢复。

  3.饶河县委、县政府对有监管职责而没有监管到位的东北黑蜂管理局、县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4.定期对保护区进行踏查、管护,一经发现有从事非法采砂行为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二十二、督察意见:省农垦总局红兴隆管理局红旗岭农场在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千鸟湖旅游景区及观鸟台、瞭望塔、栈道等配套设施,并从2012年起违法开展旅游活动,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省农垦总局。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2016年底关闭保护区内旅游景点、恢复旅游设施原有功能;长期恢复和保护保护区生态功能。

  整改措施:

  1.成立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违法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2.关闭国家AAAA级千鸟湖旅游度假区中位于挠力河国家自然保护区域内的所有景点。将在原保护区观测站和观鸟台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瞭望塔、观景台、观鸟台等旅游设施,恢复其原有功能,将观景台、观鸟台及栈道用于保护区的观测、巡护及科研设施,年底前其资产划拨给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3.有计划地开展水源涵养,丰富植被群落,保护濒危物种,保护鸟类、鱼类、两栖动物的繁殖、栖息、迁徒、越冬场所。

  4.对红旗岭农场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督促其认真整改;对敷衍应付、逃避责任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十三、督察意见: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大气治理工作推进不够有力。对2014年以来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问题,未及时研究部署应对措施。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遇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措施。

  整改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重大、紧急情况或者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对涉及全市的重大事项,召开市委常委会或专题会研究部署。重新修订《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加快实施三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在燃煤质量管理、燃煤锅炉治理、移动源和有机源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方面开展持续性整改,到2018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由2015年的70微克/立方米降至53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由2015年的42天减至21天。

   二十四、督察意见:哈尔滨市16家燃煤电厂中9家长期超标排放;455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中,309台未完成环保治理设施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制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方案。所有燃煤电厂、每小时1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2.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开展查处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12月底前逐台锅炉进行排污申报、排放口法定化和监督性监测,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排放企业,限产超标排放的非供暖企业,并责令立即整改;2017年1月底前,复测超标排放锅炉、停产仍然超标的非供暖企业;2017年3月底前,采取双随机执法模式,每月抽查1次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十五、督察意见:截至目前,哈尔滨市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713台,但又新增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锅炉326台。据核实,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坊区两区2015年上报已淘汰的165台燃煤小锅炉中有48台实际未淘汰。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整改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坊区两区2015年燃煤小锅炉淘汰不实问题。2017年供暖前,对326台新增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属违规新建的依法进行查处。2016年底前完成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坊区两区燃煤小锅炉拆除或物理隔断。2017年9月底制定查处新增燃煤小锅炉清单及计划。

  整改措施:

  1.严格燃煤锅炉环境准入。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10蒸吨、7兆瓦的燃煤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低于35蒸吨/小时或29兆瓦的燃煤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禁止新、改、扩建低于10蒸吨/小时或7兆瓦的燃煤锅炉。在用燃煤锅炉,分批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依法查处2013年10月以来新增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新建燃煤锅炉326台。

  2.2016年底前完成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坊区两区燃煤小锅炉拆除或物理隔断。对停用的47台燃煤小锅炉进行拆除并拆除辅助设备,使锅炉不具备使用功能,剩余1台年底完成拆除或对主要管道实施物理切断。

  3.2017年,启动实施金山堡供热厂2×140MW热水锅炉续建项目、哈投热电厂1×116MW热水锅炉续建项目、哈东调峰1×70MW热水锅炉续建项目等3项集中供热热源工程项目;敷设供热主干网116.7公里(主干网81.5公里,其中管廊跟建16公里;支干线35.2公里);井室542座(其中分支阀门井176座,补偿器、固定点及分段阀门井366座);新建和改造换热站约176座;计量加压站2座;对小区庭院二次管网及楼内供热系统进行改造,同时进行分户改造。

  4.按照《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要求,3年内完成3万户居民搬迁目标。

   二十六、督察意见:近年来,阿什河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明显滞后,畜禽养殖业管理无序,仅哈尔滨市道外区、香坊区两区沿岸生猪养殖规模就高达7.9万头,每年有13万吨畜禽粪污直排阿什河。沿岸居民生活垃圾尚未纳入市政管理,大量垃圾随意倾倒在河道两侧,污染十分严重。废旧塑料加工等小企业聚集,仅哈尔滨市道外区丰果村就有70家小塑料企业,设施简陋,污水横流。团结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才开工建设配套管网,目前仅完成工程总量的12%,每天有近万吨生活污水直排阿什河。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17年底,取缔或迁移流域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专业户。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收运体系。2018年底前,阿什河消除劣V类水体。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完成《阿什河水体达标方案》的编制工作;敷设截污管线20公里,对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实施截污纳管,清淤疏浚河道15公里,对重点段进行生态护坡及局部护砌,2017年底前完成东风沟和曹家沟两条黑臭水体整治。

  2.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无用地审批、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行为。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明确阿什河流域禁养区范围,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专业户迁移工作。协调承接养殖场所或在本区内筹建新养殖场区来承接迁移养殖场户。采取干清粪等生产工艺和分户收集、集中贮存及处理等措施,将畜禽粪污发酵还田综合利用。建立“河道长制度”,定期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处理问题,防止畜禽污染反弹。

  3.将居民生活垃圾纳入一体化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开展沿线垃圾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以及大规模“清洁家园”行动,清理积存垃圾。建立定期巡查、定期督办、定期应急清理机制,防止前期治理工作出现回潮和反弹。组织村民自设垃圾收集容器,减轻生活垃圾源头污染。加大财政投入,按照每15—20吨生活垃圾配置1台小型倒运车的标准以及每300人或100户配1名保洁员的原则,配置乡镇垃圾倒运设备,组建村屯保洁队伍。

  4.建立阿什河流域环保综合执法体制,组建农村地区环保监督队伍,重点村增设环保监督员。实行区领导包保制,落实河段长治污领导责任。重点查处和打击阿什河沿线违规塑料加工、养殖、屠宰等违法行为。

  5.加快实施团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建设东风沟截流管线和华南城排水管线工程,完成黄家崴子排水(污水)干线建设,实施黄家崴子污水、雨水泵站建设。

   二十七、督察意见:哈尔滨市水源保护工作不到位。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目标:有效解决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更新编制《磨盘山水源环境保护规划》,使磨盘山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治理有章可循。建设松花江水源供水工程,江南主城区形成以磨盘山水库和松花江水源联合供水的双水源供水格局。

  整改措施:

  1.开展保护区内污染防治。严控保护区内户籍、住房和用地审批,减少污染总量。投入资金治理卫生环境处理垃圾,对保护区内的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置。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三减”技术减少面源污染。生态区耕地修复,扩大封山造林面积,提高生态环境。加强养殖管理,控制畜禽污染。对保护区全面调查摸底,为移民动迁打基础。

  2.组织专业机构重新更新、编制规划,经专家评审后,落实推进。

  3.完成备用水源建设。推动松花江一水源维修、二水源维修和三水厂升级改造等供水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原水管线和配水管网建设,江南主城区新增松花江供水能力20万吨/日。

   二十八、督察意见: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下达1亿多元专项资金,用于哈尔滨市9个县(市)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但到2015年底,仍有4个县(市)的项目未建成投入使用,每天1200多吨生活垃圾未得到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巴彦县垃圾处理厂项目达到环保验收标准,实现正常运营。2017年10月底前延寿县垃圾处理厂项目投产试运营。2017年9月底前方正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垃圾项目达到环保验收标准,实现正常运营。

  整改措施:

  1.对原有环评报告进行变更报请环保部门进行审批,按照环评报告及审批要求对垃圾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尽快实现验收并投入使用。

  2.尽快开展项目选址、调研,待该项目调研论证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项目变更情况,确定垃圾处理工艺的方向,立即启动垃圾处理厂建设。

  3.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开展垃圾处理厂东、西临的搬迁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协调、督促殡仪馆和看守所的在建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

  4.各县(市)垃圾处理场设计处理能力范围内,尽可能使垃圾处理达到设计峰值,加大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

   二十九、督察意见:由于哈尔滨市有关部门管理缺失,哈尔滨市向阳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长期未得到有效处理,存在偷排情况。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向阳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保证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

  整改措施:

  1.加强向阳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2.加强对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企业渗滤液达标排放的监管。

   三十、督察意见:哈尔滨市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垃圾焚烧飞灰未按要求处理,长期露天堆存。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通过应急转移处置工作,完成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现存垃圾焚烧飞灰转移、处置。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项目彻底解决飞灰处置难题。

  整改措施:

  1.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项目建设。紧急建设飞灰储库,2017年6月前达到飞灰的收储条件,2017年末该项目建成、试生产。该项目未达到飞灰的收储条件前,飞灰仍然全部进入黑龙江辰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

  2.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监督企业依法依规转移处置飞灰,在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项目未达到收储条件前,做到随产随转、依法处置。对飞灰露天贮存、未按要求进行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环境违法犯罪的要及时进行案件移送。

   三十一、督察意见: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还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3633台,后续淘汰工作压力较大。2013年10月以来全省又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3031台,其中有1198台位于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区。

  责任单位: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委,省质监局。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到2017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措施:

  省环保厅整改措施:

  1.向淘汰进展缓慢的市地印发督办通知,通报小锅炉淘汰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调度情况。

  2.落实《黑龙江省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要求,严格执法监管,对新建燃煤小锅炉进行梳理,重点对2013年10月以来新建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要进行全面清理,建成区内的抓紧取缔;城市建成区外的,原则上进行淘汰。必要保留的要实现达标排放。

  3.与质监部门研究建立限制燃煤小锅炉准入的长效机制,严格控制新增燃煤小锅炉。与工信、住建、质监等部门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和约谈机制。

  4.定期通报各地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

  省住建厅整改措施:

  1.强化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与各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供热小锅炉淘汰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督促各地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增加热源并网能力,为并网供热小锅炉提供必要条件。

  省工信委整改措施:

  1.印发《关于做好淘汰工业燃煤小锅炉工作的通知》(黑工信节函〔2016〕471号),要求各地立即行动,拟定本地工业领域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详细清单,制定淘汰计划,明确纳入任务清单的每台锅炉使用单位、地点、吨位、淘汰方式(拆除或改造)、淘汰完成时限等,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根据各地淘汰计划,编制全省淘汰计划,逐台分析。对厂区供暖用锅炉,采取并入市政热网、整合区域小锅炉、联合启用大锅炉、废水废气余热利用供热等方式进行淘汰。对生产动力用锅炉,采取煤改气、煤改油等方式进行淘汰。对可按时淘汰的锅炉,按照时限跟踪进展情况;对淘汰有一定困难的,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对不可淘汰的“问题锅炉”统计汇总,报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强制淘汰。

  3.进一步要求各地以鹤岗市等开展淘汰工业燃煤小锅炉工作较好的地区为样板,进一步规范淘汰工作程序,加快淘汰进度,加大宣传力度。探讨制定淘汰燃煤小锅炉奖补政策事宜。

  省质监局整改措施:

  落实《黑龙江省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制定配合淘汰工作的计划、措施并严格实施,对淘汰的锅炉不予检验并注销使用登记。

   三十二、督察意见:全省燃煤电厂316台在产机组中,有274台未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改造,难以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华电、华能、大唐、国电黑龙江分公司,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全省燃煤电厂在产机组基本完成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全省各地2016年12月31日前对辖区内燃煤电厂全部机组治理设施及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一次详细摸底调查。

  2.对治理设施不全、且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下达限期治理通知,责成企业制定并上报完成限期治理的时间表。

  3.华电、华能、大唐、国电黑龙江分公司对未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列入2017年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改造,逐步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4.加强治理项目进展情况的调度,建立实施月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治理项目进度情况。

  5.建立督查督导机制,定期进行督查督导,对进度缓慢的地区领导要进行约谈,对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要进行处罚,加大对不达标机组的监管、处罚力度。

   三十三、督察意见:全省每年秸秆产生量多达1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40%,秸秆禁烧工作不力。

  责任单位:省农委。

  整改时限:长期整改。

  整改目标:落实《2016年秸秆还田技术试验示范技术指导方案》《黑龙江省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找准秸秆综合利用路径,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整改措施:

  1.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教育,强化农民 “不想烧”“不能烧”和“不敢烧”意识,加大宣传频次和密度,实现舆论宣传全覆盖、无死角。

  2.建立和完善预测预报机制,搞好预警机制发布,遇到特殊天气,采取紧急措施,切实做好极端天气下的秸秆禁烧工作。

  3.抓好有序引导,与有关部门协同动作,根据秸秆燃烧气象指数预报,在非禁烧区公布适宜露天焚烧秸秆的时间。由村级组织统一引导有序焚烧,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节点进行焚烧。焚烧现场要有农业、环保、公安、消防和乡镇政府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一旦天气发生变化,要立即终止焚烧。通过有序有节引导,降低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的影响。

  4.建立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细化考核内容和奖惩措施。禁烧区切实履行禁烧和督查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5.坚持疏堵结合,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利用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三十四、督察意见:牡丹江、鹤岗、绥化和黑河4个城市2015年PM10平均浓度较2013年不降反升,其中,绥化、黑河上升幅度分别为13%和32%。

  责任单位:牡丹江市、鹤岗市、绥化市、黑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到2018年,PM10平均浓度较2015年明显下降,达到大气三年行动方案规定的标准要求。

  整改措施:

  牡丹江市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牡丹江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完善《牡丹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有关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统一协调,形成环保合力。

  2.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整治取缔工作,按时完成建成区内439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任务。

  3.开展低质燃煤锅炉升级改造工作,加强煤炭市场监督管控,全面提升燃煤质量。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加强黄标车淘汰和机动车排放的监督管理。

  4.继续整治建筑施工扬尘。严格管控秸秆焚烧。加强对环境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鹤岗市整改措施:

  1.严控燃煤消费总量,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优化能源结构,实现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杜绝低质煤使用。

  2.加大淘汰分散小锅炉力度,2017年底以前,除保留必要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3.加大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力度,重点推进华能鹤岗热电有限公司超低浓度排放改造工程建设,2017年底前1号、2号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1至3号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超低排放改造全部建成投运。

  4.2016年完成淘汰黄标车574辆,到2017年底,全市范围基本淘汰剩余“黄标车”。严格落实全省大气三年行动方案各项具体措施。

  绥化市整改措施:

  1.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的联动机制。

  2.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相关部门会议,进行协调调度,遇重大问题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

  3.严控燃煤污染,到2017年底,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到60%以下,坚决杜绝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市场。

  4.抓好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2017年供暖季,全市违规使用低质煤的供热企业和其他燃煤主体全部改烧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5.加强面源整治和管控。着力提升燃油品质。加强环境监管,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黑河市整改措施:

  1.2016年印发《黑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黑河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等文件。

  2.实施重点行业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燃煤小锅炉淘汰、油气回收改造、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扬尘污染防治、严禁秸秆焚烧等工作。

  3.继续推进黑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力争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达标或略有改善,污染天气进一步减少。

   三十五、督察意见:全省部分饮用水水源地还存在一定的管理问题。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双鸭山市、伊春市、鹤岗市、绥化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抚远市(地)委、政府(行署),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长期整改。

  整改目标:对存在问题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集中规范化治理,对存在问题的乡镇水源按照分类实施、分批解决的方式进行规范化治理。

  整改措施:

  1.逐步规范水源,开展专项清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建立饮用水水源监管的长效机制。

  2.认真梳理,分类施治。对136个饮用水水源地认真梳理,理顺水源地等级,属于市级水源地14个,县级的25个,乡级的97个。对39个县级以上存在的畜禽养殖、旅游餐饮、加油站、卫生院等四类问题的水源地,在2017年底前全部清理或关闭,其他问题在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对97个乡镇水源地,用分类实施、分批解决的方式进行规范化治理,至2020年底前完成。

  3.跟踪督办,按季度调度整改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逐一核实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措施全部落实,消除水源安全隐患。

   三十六、督察意见:2013年,大庆石油管理局在大庆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3栋别墅和1座球馆,总建筑面积3626平方米。

  责任单位:大庆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全部拆除大庆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3栋别墅和1座球馆,并对生态进行恢复。

  整改措施:

  1.2016年冬季湖面彻底封冻前,大庆油田公司全面完成大庆水库湖心岛违规建筑拆除前期准备工作和相关手续,待湖面具备足够承重条件后,立即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登岛实施拆除。

  2.2017年2月15日前,完成岛上资产设备的拆除及建筑物的外运灭迹工作。

  3.2017年6月前由大庆油田公司水生态环境公司负责拆除过程中水库水质安全保障工作和后续岛上生态植被恢复工作。

   三十七、督察意见:海林市、宁安市2010年前后在牡丹江市西水源和铁路水源准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各一座,垃圾填埋场2万多吨渗滤液长期储存。

  责任单位:牡丹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海林市,2016年8月新建1座渗滤液应急池,2017年11月31日完成新建海林市周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工作,2017年新建1座处理能力为100吨/日的渗滤液处理站。宁安市,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稳定性,确保排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减少城市生活污水溢流量,提高污水处理率;调整水源地区划,确保牡丹江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整改措施:

  1.海林市新建渗滤液应急池,建设海林市周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新建1座处理能力为100吨/日的渗滤液处理站。

  2.加强宁安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沿江村屯配置垃圾箱,统一收运处理各类垃圾;做好宁安市水湿地提标改造工作;结合实际,及时修定并调整牡丹江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

   三十八、督察意见:齐齐哈尔市在浏园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开展旅游活动,铁锋、龙沙、建华水厂一级保护区内28家企业尚未依法拆除或关闭。

  责任单位: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完成浏园、龙沙、建华水源地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铁峰水源整治工作。

  整改目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依法拆除或关闭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

  整改措施:

  1.将浏园水源取水口迁移至齐甘高速大桥上游2500米位置,新取水口建成后,彻底解决水源地取水口污染等问题,并同步完成水源地保护制度、设施、管理队伍等。

  2.2016年已启动浏园水厂二期工程建设,2018年竣工投产运行后,替代建华水源地。

  3.2017年,在新城龙江公园绿地内补打3-4眼水源井,废弃龙沙水厂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514号(已废弃)、518号和520号水源井。

  4.结合铁路“三供一业”移交工作,利用铁路大水源地近期扩建3万吨/日、远期5万吨/日供水能力的净水厂,2017年启动项目,2020年底前建成投产,投产后取消铁峰水源地。

   三十九、督察意见:佳木斯市江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还有屠宰、食品加工等58家小企业未依法拆除或关闭。

  责任单位:佳木斯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4月底。

  整改目标:加快江北水源地迁建,确保新水源地保护区内无违法企业。

  整改措施:

  1.推进实施江北水源地迁建工程,完成主体工程建设,重新划定水源保护区。

  2.强化监管,新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违法违规项目。

   四十、督察意见:七台河市桃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仍有德利能源公司矸石热电厂、德利能源铁麒煤矿等2家排污企业还在生产。

  责任单位:七台河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加大企业环保设施投入,严格监管,确保不对水体产生污染;坚持标本兼治,待兴凯湖调水工程完成,桃山水库功能重新划分后,以此为节点推动搬迁。

  整改措施:

  1.铁麒煤矿三采区已拆除采煤提煤设施,不再生产出煤,改作通风井,不产生污染。

  2.兴凯湖调水工程正在实施,待调水完成桃山水库功能重新划分后,以此为节点,有序推动企业搬迁。

  3.加大企业环保投入力度,全面完善环保设施,强化监管力度,严惩企业环保违法行为,死看死守,确保不对水体产生污染。

   四十一、督察意见:2015年,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有待提高。

  责任单位: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长期整改。

  整改目标: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从源头上保障百姓饮水安全,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3%。

  整改措施:

  1.分别采取“替代一批、更换一批、调整一批、深度处理一批”的方式,要求各地对不达标水源地进行区别化整改。对齐齐哈尔市3个氨氮超标的水源(龙沙、建华和铁锋)进行替代,要求齐齐哈尔市对浏园水厂进行扩建,扩建后的浏园水厂水源替代3个水源进行供水。

  2.绥化市2017年6月底前完成超标原因调查,加快阁山水库水源地建设,2020年建成供水后,对2个超标水源地进行更换。

  3.大庆市对3个水源地(前进水源、西水源和南二水源)进行调整,依托“引嫩工程”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将原有水源调整为备用水源。

  4.佳木斯市对因地质铁、锰背景值高而导致的水质超标的1个水源地,通过改进净水厂水处理工艺,同时加快新水源建设,以从根本上确保源头水质安全。推进同江市第三水源地工程建设,2017年8月投入运行,重新划定水源保护区,关闭同江市第二水源地。推进桦川县新水源设施调试,2017年2月正式投运后原水源地停运,解决水源地水质超标问题。

   四十二、督察意见:黑龙江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低,截至目前,全省存量垃圾堆放场所多达280余处,占地1050多公顷,累计堆存垃圾9300多万吨,其中71处位于城镇居民区附近、交通干道两侧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洪泛区等敏感区域,严重污染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整改时限:长期整改。

  整改目标:落实《黑龙江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规划(2015—2020年)》,力争到2020年完成位于敏感区域存量垃圾场的治理。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黑龙江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规划(2015—2020年)》。

  2.开展敏感区域存量垃圾场试点工作。

  3.重点推进71处位于城镇居民区附近、交通干道两侧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洪泛区5大敏感区域的存量生活垃圾场治理。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存量垃圾场治理工作。

   四十三、督察意见:2008年以来,中央财政陆续拨付专项资金16.4亿元支持全省建设102个无害化处理项目,但截至目前还有34个项目没有建成,21个建成项目仍未投运。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已建成未投运垃圾处理场要全部完成整改并投运。重点推进延寿县、甘南县、抚远市、集贤县、鹤岗市、肇东市、海伦市、兰西县、望奎县、漠河县和塔河县等11个市、县在建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

  整改措施:

  1.2016年9月19日至24日期间,对未按时限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场及垃圾处理场建成未投运的市、县进行专项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专题汇报并对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现场要求市、县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并以政府名义承诺建设完成时限。

  2.2016年11月7日至11日期间,分11组对重点工作和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针对未按时限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垃圾处理场已建成未投运的市、县,实地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是否达到市、县政府承诺函时间节点要求。

  3.对进度缓慢的市、县持续跟踪督查,对整改进度缓慢、未按承诺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的市、县进行约谈督办,监督各地加快未建成垃圾处理场的建设速度,推进已建成未投运垃圾处理场尽快完成整改并投运。

   四十四、督察意见:鹤岗市从2009年起,先后获得中央专项资金7266万元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至今仍未投运,每日产生1000多吨生活垃圾全部填埋在城市周边的废矿坑、采砂坑中,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零。

  责任单位:鹤岗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远期到2021年全部完成存量垃圾治理。

  整改目标:制定出存量垃圾治理规划,加快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彻底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和存量垃圾处理问题。

  整改措施:

  1.鹤岗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已于2016年9月1日开始试运行,每日接受处理生活垃圾约400吨。

  2.对全市6处简易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进行治理,从2018年起对位于市区敏感地段的向阳区垃圾填埋场进行存量垃圾治理;2019年,对南山区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进行治理;2020年,对兴山区垃圾填埋场和兴安区二砖厂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进行治理;2021年,对东山区垃圾填埋场和兴安区四区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进行治理。

   四十五、督察意见:肇兰新河沿途接纳大庆石化公司和肇东、青冈、兰西、松北4个县(市、区)的工业废水、城乡生活污水和农田退水,水体污染十分严重。2015年,肇兰新河入呼兰河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平均浓度分别为864毫克/升、110毫克/升,超过地表水V类标准12倍和45倍。肇东市每天有1万多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加之酒精、淀粉等工业废水排放量大,导致局部水体发黑发臭。松北区肖家窝铺周边畜禽养殖污水直排,污染严重。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长期整改。

  整改目标:哈尔滨市:2016年底前,划定肖家窝棚区域禁养区;2017年底前,对永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青三场等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完成关、停、转、迁,建立健全肖家窝棚区域内散养业户的管理机制,完善强化村屯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完成肇兰新河肖家窝棚段河底淤泥及污染物清理工作。大庆市:全面完成大庆石化公司4座工业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实现出水COD≤50mg/L、氨氮≤8mg/L的规划要求。绥化市:到2018年,点源污染排放得到大幅削减,沿岸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坚决杜绝污水偷排及垃圾沿河倾倒现象,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到2020年,百姓关切的环境诉求基本得到解决,肇兰新河消除黑臭,污染程度进一步降低,基本解决对两岸居民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环境危害。

  整改措施:

  哈尔滨市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将肇兰新河沿岸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200—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限养区。限养区内严格控制新、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017年底前,对永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青三场等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完成关、停、转、迁,永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乐业四场等现有规模化养殖场粪便污水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后排放;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标的,予以关停或转迁。

  2.2017年底前完成散养密集区内畜禽粪便污水应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严格控制和规范散养行为,禁止畜禽粪便随意堆放在排水沟渠周边。实施适养区内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适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成比例达到75%以上。

  3.推进“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建设,提高垃圾收集覆盖率和集中处理率。推进肖家窝铺附近河道清淤工作,在部分淤积较重、对附近居民影响较明显的河段开展清淤。

  大庆市整改措施:

  1.加快大庆石化公司4座工业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度。2017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土建;2017年5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2017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2.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对已完成改造的腈纶污水处理厂,强化日常监察和监测,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绥化市整改措施:

  1.2016年12月前完成肇兰新河市区段3公里河道内污染淤泥清淤和青冈县汇入幸福排干前5公里自然沟渠清淤。

  2.2017年12月前完成肇东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快肇东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青冈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二期提标扩建工程,建设排水管网18公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青冈县建设1237公里污水收集管网,将青冈县内原散排的生活污水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厂统一处理。

  3.对中粮生化、中大化工、福和华星制药、龙凤玉米、长林肉业、宏熙牧业6家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建成日处理6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套建成日处理50吨的焚烧灰渣填埋场。

  4.肇兰新河两侧1公里范围内村屯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实施测土施肥,逐年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青冈县柞岗镇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肇兰新河肇东段沿岸涉及的乡镇,安排专人对肇兰新河进行管控,杜绝出现新污染。

   四十六、督察意见:牡丹江市阳明区108家木材加工企业中,69家存在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企业配套的114台锅炉多为小型手烧炉,冒黑烟现象十分严重,群众举报投诉不断。

  责任单位:牡丹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解决牡丹江市阳明区木业加工企业存在的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烟尘污染和群众举报投诉不断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实施《阳明区木业加工企业整改方案》,将具备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从城市建成区迁入穆棱市木业园区或阳明区建材木业产业园区。

  2.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对木业产业进行整合。对未按期、未按标准完成整改的企业,实施强制关停。

  3.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生产锅炉进行升级改造。

  四十七、督察意见:牡丹江市亿丰城市煤气有限公司两座3.3米捣固焦炉未按国家要求淘汰,长期违法生产,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责任单位:牡丹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关停淘汰牡丹江市亿丰城市煤气有限公司2座焦炉。

  整改措施:

  1.实施天燃气置换煤气工程,目前,西安、爱民等中心区域已完成置换92%以上,2017年上半年全部完成。

  2.加强监管执法,严密管控设施运行,从严查处超标排污行为。

   四十八、督察意见:2013年,宁安市益昕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建设7台20吨中频感应炉、1台20吨精炼炉等落后生产装备,宁安市政府不仅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且向企业提供排污费减免、水资源费优惠等政策。

  责任单位:牡丹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拆除宁安市益昕钢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项目,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企业转型改造。

  整改措施:

  1.2016年8月20日前已拆除宁安市益昕钢铁有限公司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2016年12月30日前拆除2套炼钢电炉,已完成断电、断水。

  2.对有关人员及时进行问题调查和责任追究。2017年6月30前完成全部炼钢电炉拆除工作。

  3.申请将宁安市益昕钢铁有限公司项目列入2017年全省钢铁行业去产能任务,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企业转型改造。

   四十九、督察意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自2003年投运以来,一直将污泥堆存于嫩江行洪区内,累计达10余万吨,对嫩江水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用于支持污泥处置项目建设的204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2015年7月就已拨付到位,但项目至今仍未开工。

  责任单位: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7月完成临时污泥防渗堆场建设,2017年末完成污泥处置厂建设。

  整改目标:中心城区污泥处置厂建成投产,污泥得到妥善处置。

  整改措施:

  1.建设中心城区污泥处置厂临时污泥防渗堆场。2017年4月开工,7月末完工。

  2.加快中心城区污泥处置厂建设进度。到2016年11月10日,中心城区污泥处置厂工程已完成场地平整和桩基础工程,2017年4月恢复开工,计划2017年12月竣工投产。

   五十、督察意见:群众对哈尔滨市化工路区域5家化工热电企业、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大气污染问题反映强烈。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通过强化监督使化工路周边区域刺激性气味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31日停产。

  整改目标:通过强化监督使化工路周边区域刺激性气味问题得到明显改善。责令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生产,严格执行区政府指定的搬迁方案及意见,承担受保护的敏感目标搬迁工作,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优先解决,如不能解决,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

  整改措施:

  1.定期开展监测工作。每季度对化工路区域刺激性气味进行监督性监测,查找刺激性气味排放源头。

  2.加大查处力度。对监测结果超标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罚;对连续超标行为实施按日连续计罚;对长期超标、不能取得整改效果的,责令限产限排、勒令停产。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每季度对化工路区域内相关单位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依法严肃查处。

  4.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10月31日停产。

   五十一、督察意见:群众对齐齐哈尔化工集团公司等企业大气污染问题反映强烈。

  责任单位: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已完成整改,预期到2020年11月完成土地恢复。

  整改目标:2016年底前完成遗存的电石渣清理;2017年开始土地整治工作;2020年11月10日前将土地恢复原貌。

  整改措施:

  1.2016年初齐齐哈尔化工集团公司尚遗存电石渣5.9万吨,截至2016年11月10日已清理完毕。

  2.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3月11日期间聘请相关机构对污染情况作出评估,并制定土地恢复方案。

  3.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施工准备。

  4.2017年5月1日开始土地恢复工作,2020年11月10日前将土地恢复原貌。

   五十二、督察意见:群众对双鸭山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等企业大气污染问题反映强烈。

  责任单位:双鸭山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前。

  整改目标:彻底解决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

  1.计划投资32178万元用于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干熄焦项目建设,现已经完成干熄焦项目迁车台、除氧水站厂房、锅炉、一次除尘器、干熄炉、转运站主体等工程的基础土建工作,预计2017年10月正式完工并投入使用。

  2.新建烧结、竖炉成品除尘系统和1号、2号焦炉除尘改造项目,预计将分别于2017年2月和8月投入使用。

  3.在建龙工业园区厂界及污染监控区域建立2个固定特征污染因子监测站,对厂界及下风向生活区边缘区域大气质量进行全天候在线监测;加大对建龙钢铁有限公司等重点排污单位监管力度和频次,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明察暗访,对重点时段开展夜查及连续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及时有效的限产限排机制,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及时对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下达限产限排决定,减少污染物排放及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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