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为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发补贴

24.08.2017  22:44

  8月23日省人社厅表示,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关于辽宁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利用失业保险基金鼓励和支持我省参保职工积极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

  《通知》规定,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同时,各市也可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补贴标准可高于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但最高不得高于《辽宁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

  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本人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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