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买二手发现质量问题 买家拒付余款败诉

11.12.2017  08:28

  从他人手中购买一个二手游泳池,两人约定价格2.4万元,买家当场支付1万元。此后卖家找买家催要剩余1.4万元余款,可买家却称游泳池有质量问题,且对方事先未告知运费数额拒绝支付。两人协商不一致,卖家将买家告上法庭。

  日前,沈阳市民周某在乔某处购买了一个二手游泳池,双方约定价格为2.4万元。周某当场给付乔某1万元货款,剩余1.4万元余款未给付。之后乔某催要尾款无果,便诉讼到法院。

  周某辩称,双方的确存在买卖关系,但该泳池存在质量问题。“当时乔某说运费及安装费由他承担,但实际上是乔某找朋友将游泳池拉到我这里的,且事先并未告知运费数额。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乔某与周某在客观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二手游泳池的价格为2.4万元,乔某将游泳池交付给周某,周某已经履行完1万元货款,余款1.4万元尚未给付,周某作为买受人,应当足额支付货款,所以乔某要求周某支付剩余货款1.4万元的诉请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周某辩称其在乔某处购买的游泳池存在质量问题,该游泳池有损坏的主张。因周某与乔某双方交易的游泳池系使用过的二手物品,双方约定的价格也是二手物品经过折价以后的价格,周某在购买该物品时应当验明其质量或由双方明确约定游泳池需经双方在场验收安装,因游泳池的所有权自交付时已经转移给周某,交付后的质量风险应当由周某自行承担,周某以游泳池有损坏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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