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二手泳池有“瑕疵”被判余款1.4万照付

11.12.2017  09:59

  周某从乔某处购买了一个二手泳池,交完10000元货款收到泳池后却发现有质量问题。周某拒付剩余的14000元货款,乔某因此将其起诉到法院。近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周某支付剩余货款。

   二手泳池有质量问题

  拒付剩余货款被起诉

  周某在乔某处购买了一个二手游泳池,双方约定价格为24000元。周某当场给付乔某10000元货款,剩余14000元货款未给付。之后,乔某就剩余货款催要无果,将周某起诉到法院。

  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周某辩称,双方的确存在买卖关系,但该泳池存在质量问题,当时乔某说运费及安装费由乔某承担,是乔某找朋友将游泳池拉到其处的,事先并未告知运费数额。

   法院认定泳池已经交付

  应当足额支付货款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乔某与周某在客观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二手游泳池的价格为24000元,乔某将游泳池交付给周某,周某已经履行完10000元货款,余款14000元尚未给付,周某作为买受人,应当足额支付货款,所以乔某要求周某支付剩余货款14000元的诉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购买时应验明质量

  交付后的质量风险自行承担

  周某辩称其在乔某处购买的游泳池存在质量问题,该游泳池有损坏的主张。因周某与乔某双方交易的游泳池是使用过的二手物品,双方约定的价格也是二手物品经过折价以后的价格,周某在购买该物品时应当验明其质量或者由双方明确约定游泳池需经双方在场验收安装,因游泳池的所有权自交付时已经转移给周某,交付后的质量风险应当由周某自行承担,周某以游泳池有损坏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关于乔某诉请运费1700元及拆门人工费300元的主张,因双方事先对运费及拆门人工费未约定,所以乔某已经支付完毕,现乔某诉请由周某承担,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周某支付剩余货款14000元。

   -法官提醒

  购买二手物品应验明质量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买方购买二手物品的时候应该验明其质量,并在购买之前对物品所有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作出约定,明确由此产生的运费、人工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保障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