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不受职务变动限制

07.01.2015  12:02

  本报讯 记者徐月姣报道 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地区、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将被约谈;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区、县(市)监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沈阳市近日出台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这意味着不是专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也要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责任。《办法》还对党委和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工作机制以及责任追究都做了详细规定。

  季度内2次以上事故将约谈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警示、约谈机制。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对已被确定的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季度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的地区、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公函或约谈形式对其进行警示、诫勉谈话,督促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打击违法违规不力将问责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对党政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问责,严肃查处。

  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追责不受任期和职务变动限制

  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对事故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跟踪追究不受任职期限和职务变动等条件限制。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视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涉及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区县重大事故责任人一年不晋升

  区、县(市)监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乡镇(街道、园区、功能区)监管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没有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经考核不合格的,有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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