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辞职者 一年内不任用 两年内不升职

07.01.2015  17:08

责任人实行责任跟踪追究 不受任职期限、职务变动等限制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金恩子)今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党政负责人将同责。对事故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跟踪追究,不受任职期限和职务变动等条件限制。

2014年12月18日,《沈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规定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党政负责人都要被约谈问责

“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办法》规定,要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警示、约谈机制。对已被确定的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季度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的地区、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以公函或约谈形式对其进行警示、诫勉谈话,督促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对党政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问责,严肃查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对事故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跟踪追究,不受任职期限和职务变动等条件限制。

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 安全生产领导干部要到基层督查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逢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到基层督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同志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

同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巡视督查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点工作、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实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应通报同级组织部门,作为组织部门考核评价、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并设立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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