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8.07.2016  20:39

  近日,沈阳市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P2P网络借贷业务、股权众筹业务等进行规范。明确提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沈阳市将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按照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各区、县(市)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视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区、县(市)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并将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P2P网贷平台

  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自融自保

  方案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严禁各类机构开展房地产“首付贷”性质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要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

  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不得虚假宣传

  方案明确要求,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要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要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保险不得在无资质网络平台卖

  此外,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不实、误导性描述。

  保险公司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不得将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注册“基金”等字企业重点监管

  方案还明确,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予以持续关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并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