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

08.11.2016  20:0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张德江委员长对《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及专题询问工作非常重视,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并出席当天的联组会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11月3日上午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在11月4日的联组会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继续审议这一执法检查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

陈昌智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国务委员王勇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应询。王勇、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等先后回答了相关询问。

审议和询问中,问答双方就法律实施中的关键问题和主要矛盾深入交流,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充分体现了监督与支持的统一。

下一步国务院将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会上,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就国务院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加快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等问题提出询问。

王勇在回答有关询问时表示,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距离。下一步将重点做好5个方面工作:

一是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统筹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推动各地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加快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是全力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狠抓饮用水安全保障,解决城市黑臭水体等问题。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积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三是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继续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加强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是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有序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推进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国家公园体制等试点。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改革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五是着力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充实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建立和完善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大对数据造假、暗管偷排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在环境质量目标指导下明确责任主体

有代表问:如何在环境质量目标指导下,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及其分工,制定体现全面环境质量的目标体系、制度体系,并且采取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治理措施?

陈吉宁回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环保工作从认识到实践、从目标到行动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管理思路和政策导向上从过去主要抓污染物的总量减排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转变。基于这一要求,“十三五”规划纲要在保留过去的4项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同时,首次对空气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提出了4项新的约束性指标,并围绕这些指标提出5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和6项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落实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实际上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部门的大分工。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职责,中编办在批复各部门“三定”方案时予以细化,这是在制度层面上的分工。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推动下,全国已经有17个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出台了环境保护责任分工的文件,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具体职责,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政府要管,党委也要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对自己职责范围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这是在管理层面上对部门分工的具体化、可操作化。

关于环境管理制度统筹问题,我们的思路非常明确,就是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排污许可制为基础,整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固定源管理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一证式”管理,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相关企业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管理。在总量控制方面,完善总量指标的分配机制,将质量与总量挂钩,环境质量差的地方承担更多的总量减排任务。在环评改革方面,项目建设前执行的是环评制度,建设后就要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规划环评、区域环境质量的联动机制,这样就把各项制度都和环境质量的改善结合起来。

关于提高治污措施的效果,需要我们不断提高环境决策、管理和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这是当前环境管理转型的一条主线。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果,解决好环境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

加强跨区域和流域联防联控联治

有代表问:今后将采取哪些措施更好地解决跨行政区的区域和流域环境问题?

陈吉宁回答: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流域的环保机构,实行符合区域和流域生态环境特点及规律的防控措施、加强联防联控联治,对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环境公平是至关重要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协调配合,在推动区域和流域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逐步明确了建立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二是推动实施体现区域、流域特点的环境管理模式。在规划方面,环境保护部牵头制定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统筹部署体现区域流域特点的污染防治工作;在落实地方环保责任方面,组织开展跨界断面的联合监测、污染物跨境的传输监测与评估,推动重大项目跨行政区环评会商;在执法监管方面,环境保护部设立六大区域督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调查处理区域、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在经济政策方面,探索建立多元化跨界补偿机制。三是构建完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先后建立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以及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大气、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推动联防联控、污染预警会商、统一相关标准、探索联合执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来看,这项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一是按行政区域分割管理,导致区域、流域环境保护全局性不够。二是中央、地方以及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事权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现有的协调机制仍较为松散,缺乏强有力的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快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创新试点,努力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环境保护部正在制定跨地区环保机构、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试点方案,推动形成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协调联动、行动高效的区域、流域治理体系。

加大农村环境问题治理力度

有代表问:尽快解决农村脏乱差、环境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民生工程,请问国务院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快推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

陈吉宁表示,在农村环境问题上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密切合作,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特别是解决跟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突出环境问题。2008年国家出台“以奖促治”政策,环境保护部联合财政部积极推动这项工作,重点解决农村的饮水安全问题、生活污水问题、垃圾问题和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这些都跟农村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到去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村环保专项资金315亿元,7.8万个村庄开展了综合整治,1.4亿人直接受益。“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把这项政策进一步扩大,推进13万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乡村。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着力推动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分解落实大气、水、土壤3个“十条”中有关农村环境治理的目标任务,纳入与各省级政府签署的责任书,督促地方政府守住农村环境质量底线。二是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实施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确保完成13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三是加大农村环境污染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跨区域的转移,防止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同时加强城乡结合部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减少对农村环境的影响。四是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市场化运作,探索建立以“”为核心、“治、用、保”结合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体系。

加快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有代表问: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的总体情况如何?受污染的农用地,特别是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及工业污染地块的治理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有何成效?下一步有何工作打算?

陈吉宁回答: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存在一定困难。一是底数不清,尚未建立起按照污染程度进行分类的农用地清单和污染地块清单。二是法律法规缺失,尚未出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监管无法可依。三是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和规范,技术体系亟待完善。四是监管能力亟须加强。

目前环保部门主要开展3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会同国土、工信、住建等部门加大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力度,在预审、环评等环节都有明确要求。二是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试点项目,探索建立不同污染类型的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技术体系,支持各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等工作。三是推动编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这是我们的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动立法进程。二是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的详查。三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标准规范,修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四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在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中,明确要求增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强化环境准入,严防建设项目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五是督促地方完善土壤环境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有代表问: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有何可行的具体措施?

陈吉宁回答: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目前来看,仍有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规则有待完善,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范围、索赔人和相关工作程序、赔偿资金管理方面的立法仍然缺失。二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基础薄弱。

目前我们正在开展几方面工作:一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试点。二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评估体系。三是配合“两高”修订相关的司法解释。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试点工作,并且要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损害赔偿鉴定的评估技术体系。三是做好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特别是配合“两高”制修订涉及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推动完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