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环境排污应缴排污费,这事儿你造吗?

09.06.2015  14:52
      排污费是什么?企事业单位为什么要缴纳排污费呢?排污费缴纳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

  近日,记者就沈阳有关排污收费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沈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做出如下权威解答。

  阅读提示

       

  什么是排污费?

  答:排污费是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一定的环境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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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为什么要征收排污费? 

  答:征收排污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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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 

  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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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六项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1)《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18日公布)  ;

  (2)《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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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排污费征收标准是否会进行调整?

  答:根据《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第一条: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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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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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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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对治污效果好、排放浓度低的企业有没有相应的鼓励政策,对超标排污的企业有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政策?

  答:根据《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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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排污收费申报与征收工作程序?

  答: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已经申报过基本信息的,无需再次申报。

  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根据要求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日(以下均为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后2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该时段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单位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决定的环境监察机构书面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或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由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排污单位逾期拒不申报或申报情况依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对排污单位拒报、谎报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排污单位应当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申请减免排污费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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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缓缴排污费如何办理? 

  答:(1)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内容。

  排污费减免如何办理? 

  答:(1)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内容。其中,属于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的排污费,排污者应当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申请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环保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书面申请连同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超过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其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抄送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2)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由环保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3)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的30日内按照相应权限,会同环保部门作出是否批准减免排污费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同时抄送上级财政、价格、环保部门以及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属于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的排污费,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同时抄送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

  (4)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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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申请缓缴排污费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2)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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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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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2)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

  (3)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

  哪些情况免缴或不征收排污费? 

  答:(1)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2)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排放的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征收排污费。

  经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和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是否免除其防治污染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答:(1)根据《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八条:对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不免除其防治污染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2)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应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者逾期不缴纳的,处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同时根据《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的规定,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日内向排污单位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

  排污费征收信息如何向社会公开?

  答:(一)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

  市环保局在官方网站设立排污费征收工作信息公开专用平台,各区、县(市)环保局通过该平台发布本单位排污收费信息。具体方式如下:

  (1)登录www.syepb.gov.cn

  (2)进入“政务公开”栏目

  (3)进入“排污收费”板块

  (4)各区、县(市)排污费核定、征收信息

  (二)新闻媒体

  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对全市排污企业的排污收费信息,分批次在沈阳日报等平面媒体上开展公开公示。

  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内容都有什么?

  答:排污收费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核定时段、核定金额、征收时段、征收金额。

  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时限?

  答: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区、县(市)排污费征收单位公开全部排污收费核定、征收信息。

  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原则?

  答:各区、县(市)排污费征收单位严格遵循“先公开、后收费”的原则,即完成企业排污费核定后,应当立即在沈阳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相应核定信息,然后按照核定征收程序,依法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完成排污费征收入库后,应当及时将排污费征收信息予以公开。

  需要咨询排污收费问题怎么办?

  答:(1)登录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网址:

  www.syepb.gov.cn或www.zhb.gov.cn 

  (2)拨打各排污费征收相关单位办公电话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024-24845475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                024-23321807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河分局                024-84188315

铁西区环境保护局                                024-25656261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皇姑分局                024-26212422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                024-88712947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        024-84823824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于洪分局                024-25324815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北新区分局        024-89612713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            024-62175108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024-25372096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蒲河新城分局        024-88043860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抚新城分局        024-88051256

新民市环境保护局                                024-27612565

辽中县环境保护局                                024-87882070

法库县环境保护局                                024-87122523

康平县环境保护局                                024-87336502

铁西区化工园环保办公室                    024-25176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