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7月1日起 城区低保标准将破600元

26.05.2017  11:23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调整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将从现在的578元调整为607元,月标准首次突破600元。

   7月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上调

  具体调整标准为: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78元调整为607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00元调整为525元;台安、岫岩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40元调整为462元。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870元调整为4161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760元调整为4042元;台安、岫岩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700元调整为3978元。城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年标准由7095元调整为7592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4838元调整为5177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6235元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4214元调整为4530元;岫岩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816元调整为6252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512元调整为4004元。

   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相应调整

  本次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后,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也相应调整。有关人士表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按照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城市低保继续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进一步调增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上浮额度,具体标准为:对城市低保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全额救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海城、台安、岫岩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城区上浮数额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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