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行政处罚要全面告知

29.11.2016  15:06

  市环保局行使的行政权力依据是什么?

  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市环保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哪些?

  11月28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新近出台,旨在规范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规则和标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沈阳市环保局行政权力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50部法律法规赋予环保行政权力

  环保行政权力实施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

序号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2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3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14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6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17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8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9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20 《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1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2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3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2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9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30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2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33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34 《洗染业管理办法

3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3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37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38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39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4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41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4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43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44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45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46 《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47 《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48 《辽宁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管理规定

49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50 《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实施行政许可要依法公示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适用以下规则:

  (一)依法公示

  全部行政许可权和行政确认权的权利名称、内容、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和时限等应当通过网络平台、现场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全面告知

  接受申请时,受理人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受理或管辖范围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有权管辖机构。申请条件和材料存在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材料清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认真审查

  审查各个流程分别由专门负责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出现审查延误的,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及时答复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若申请条件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缺失和瑕疵,则作出不予许可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并告知不予许可或确认的理由,同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告知有权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交付申请人书面决定或书面说明时需有交付回执。

  实施行政处罚要全面告知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以下规则:

  (一)重视教育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但不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说明违法行为危害及后果严重将依法被处罚的情形。

  (二)全面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告知被询问或被调查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未及时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充分考虑构成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清洁、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法合理选择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分别参照《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数违法行为并罚原则

  一个行政相对人在一个执法区域内发生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存在手段、目的或者前因后果关系)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也可以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单独处罚。同时,要切实贯彻本部门行政处罚先例制度,通过建立先例案卷,避免同类案件不同处罚结果的发生。

  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实施行政强制适用以下规则:

  (一)教育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说明违法行为危害及后果严重并将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二)慎重实施原则

  强制措施是在穷尽其他执法手段且说服教育后仍无法达到预期执法效果时所采取的一种执法行为,应当谨慎行使。

  (三)比例原则

  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能原地封存的不要异地封存,以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失为原则,禁止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别和方式实施行政强制,不得滥用行政强制权。为防止证据损毁,执行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工作必须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完成,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延误。

  行政检查计划要备案

  实施行政检查适用以下原则:

  (一)检查计划备案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在年初制定全年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检查通知规范统一

  各类检查活动应制作具有统一编号的现场检查通知书,并送达被检查人。

  (三)检查行为规范有序

  严格限制检查范围和对象,禁止任意超范围和扩大对象的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检查人员从事行政检查活动,参照《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案件承办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将制作的各种文书、笔录、证据材料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形成案卷并归档,由专人保管。

  滥用自由裁量权将被追责

  市环保局法规处要做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规则和指导标准的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二)因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各级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三)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超出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四)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1 什么是行政许可权?

  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文件或许可证等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2 什么是行政处罚权?

  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财产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3 什么是行政强制权?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我局(环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 什么是行政确认权?

  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5 什么是行政检查权?

  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本报无人机拍摄 张文魁 马凌 制图 宏坤 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