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抗霾攻坚”专项执法行动启动

05.09.2016  18:22

在用燃煤“小锅炉”将被查封和拆除,黄标车违法、燃煤锅炉超标排放污染物、加油站油气未回收、市内七区规模以上餐饮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均将实施上限处罚


  核心提示

  2016年沈阳市实施抗霾攻坚行动,大力开展燃煤锅炉拆除改造、黄标车淘汰、城市扬尘防控、高效除尘脱硫烟气治理、餐饮油烟治理等工作,先后发布了《2016年沈阳市抗霾攻坚行动方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2016年高油烟排放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方案》、《沈阳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强制实施油气回收改造工作方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标车管理的通告》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增设环保绿标区的通告》等,以确保全市抗霾攻坚行动有序推进。那么,这些措施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贯彻实施情况如何?9月4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全市抗霾攻坚执法专项行动全面启动,在用燃煤“小锅炉”、燃煤锅炉超标排放污染物、加油站油气未回收、市内七区规模以上餐饮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黄标车违法等被列为执法重点。

  擅用燃煤“小锅炉”将被查封

  今年春季,在采暖期结束后,为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沈阳市人民政府即发布了《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明确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即刻停用单台10蒸吨/小时或者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并于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完成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应当实施清洁能源改造;但建成区以外不具备并网或者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除外。

  通告指出,凡是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燃煤锅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逾期未拆除完成并网或者清洁能源改造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为何停用并拆除燃煤“小锅炉”?

  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意味着燃煤“小锅炉”将不再使用。燃煤“小锅炉”用了许多年了,现在为什么要强行停用并拆除呢?这种拆除和停用有什么依据呢?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沈阳市环保局的相关负责人。

  燃煤“小锅炉”是冬季空气主要污染源

  监测数据显示,沈阳市在一年四季中,冬季的污染程度较为严重,属于煤烟型污染,主要来源于冬季采暖的煤炭燃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沈阳市现有燃煤锅炉约3500台,其中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占了70%。这些小锅炉分布广泛、数量庞大、热效率低下、污染净化设施落后。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沈阳市这些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存在的问题较多。

  这些小燃煤锅炉大多年久失修,热效率低,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工艺落后,污染物去除效率低,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锅炉还普遍存在着噪声、烟尘污染扰民问题,虽燃煤量只占全市的20%左右,但污染物排放占比却高达60%以上,是造成沈阳市冬季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也是冬季雾霾形成的重要原因。

  这些“小锅炉”由于锅炉房场地空间的限制,普遍很难有足够的空间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装置,加之由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偏高,燃煤企业缺乏设施建设的积极性,稳定运行率极低。根据国家规定,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按照这个新的排放标准,大量锅炉面临超标排放的风险。由于这些企业大多是采暖企业,涉及老百姓民生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政府相关部门在执法监管上增加了难度。

  淘汰燃煤“小锅炉”是大势所趋

  沈阳为什么要拆除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呢?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因为国家、省、市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拆除有明确政策要求。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规定:“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2016年,以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为重点,淘汰建成区内全部老旧低效锅炉,严控新建燃煤锅炉。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沈阳市制定了《2016年沈阳市“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规定:“2016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我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或7MW)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非建成区有热源替代条件的10蒸吨/小时(或7MW)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联网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对10蒸吨/小时(或7MW)以上具备拆除、联网或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加大力度推动实施拆除、替代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是按照省委、省政府淘汰燃煤锅炉相关要求和沈阳市淘汰燃煤锅炉工作具体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印发的。从2016年7月1日起,沈阳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将执行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现有锅炉配套污染净化设施将无法满足新的排放标准要求,所以6月30日前,相关锅炉使用者需停用燃煤小锅炉,通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和拆除并网予以淘汰。各相关锅炉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自己实施燃煤锅炉改造或委托第三方。

  拆除燃煤“小锅炉”的法律依据?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拒不履行拆除锅炉行政决定的,对违法锅炉执行强制拆除。

  所以,沈阳市政府下决心拆除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拆小并大”、“清洁能源替代”等一系列综合改造工程,减少燃煤锅炉带来的环境污染,下大力气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开展燃煤锅炉特别是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整治和淘汰工作是改善沈阳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造福市民的重要措施。   

  擅用燃煤“小锅炉

  要承担什么后果?

  从市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燃煤小锅炉在沈阳即被停用,对违反《通告》规定,擅自使用此类锅炉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法》和《大气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查封。对逾期未拆除完成并网或者清洁能源改造的此类锅炉,由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法》和《大气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拆除。对在此次锅炉整治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天450多台黄标车提前申请报废

  9月1日,位于皇姑区文储路55号的沈阳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领办事大厅面向社会正式启用。当天,在办事大厅,沈阳众多黄标车主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前来办理黄标车报废手续。

  在办事大厅内,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委、市公安局联合办公,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咨询和集中办理手续。秋实公司作为我市惟一一家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法定资质的单位,在办理汽车报废的工作流程中,安排了专业的工作人员协助和疏导车主办理各项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置了信息公示板,公安交管部门精心准备,安排警力疏导周边交通。虽然首日业务量比较大,但办事大厅及周边秩序井然,没有出现车流集中办理导致的拥堵现象。当日,按规定完成交售手续的车辆达300余台次。

  据不完全统计,仅9月1日和2日这两个工作日,共有450多台黄标车提前申请报废。

  据了解,下一步沈阳沈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和市服务业委等职能部门将密切联动,为黄标车完成车辆报废回收和档案注销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这里特别提醒办理黄标车淘汰业务的车主注意:

  1、申请黄标车补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车主将车辆交售给秋实公司,办理完成报废回收和档案注销,相关要件、条件均需符合要求;第二阶段,车主持相关要件,领取报废回收和档案注销材料后,进入办事大厅开始办理申领黄标车淘汰补贴的流程。

  2、依据车辆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回收和车辆档案注销一般需7个工作日以上;但由于集中办理初期业务量较大,办理周期可能会稍有延长。请车主耐心等待,相关手续完成办理后,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通知车主,领取材料,进入第二阶段,申领黄标车补贴。

  3、申请黄标车报废补贴现场审核工作当日即可完成,符合条件的车辆依据公示的标准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款将按照市财政部门审批核发流程统一拨付,最晚于受理申请后的90日内拨付到车主本人的银行账户。

  4、请提前准备好办理淘汰补贴需提供的有关要件、材料、银行卡等;

  5、业务办理初期车流量比较大,或有可能达到办理高峰。为避免长时间等候,建议广大车主错峰办理。也可在办理前拨打咨询电话86671188,86670099。

  黄标车行驶绿标区将被罚款200元

  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改善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沈阳市人民政府8月9日正式发布巜关于加强  “黄标车”管理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加强“黄标车”的管理。自2016年9月1日起,在本市四环路以内(不含四环路)每日7时至19时,禁止“黄标车”在环保绿标区域内行驶。

  根据规定,凡黄标车在限行时间驶入绿标区内,将被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环境违法行为面临重罚

  依据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环境违法行为面临史上最严格的处罚。

  1、拒绝检查,弄虚作假——

  依据第98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标排放,逃避监管——

  依据第99条规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损坏设备,数据不公开——

  依据第100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依据第105条规定,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建成区新建、扩建燃煤锅炉,不限期拆燃煤供热锅炉——

  依据第107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工业废气污染不治理——

  依据第108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7、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的——

  依据第112条,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扬尘、煤灰、恶臭污染——

  依据第117条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油烟污染——

  依据第118条规定,超标排放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不设置污染防治措施的——

  依据第120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依据第122条规定,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计算。

  12、按日计罚——

  依据第123条规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环保罚款,取消了50万元的上限,改为按倍数计罚。如违法单位拒不改正,则“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也就是说,环境违法企业越是不积极整改,越将面临重罚。

  来源:(沈阳日报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本版制图  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