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 第5号

08.02.2020  11:32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商场、酒店等商贸流通企业和公共服务场所的管控,最大限度降低疫情扩散风险,经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400平方米以上商场、超市、各类市场防控工作。要在经营场所出(入)口设置专人值守,做好体温检测,要求进入者须佩戴口罩,不佩戴者禁止入内。密切关注各类交易人员、运送货人员和顾客体温情况,发现体温异常人员,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二、宾馆(酒店)、民宿、酒店式公寓、旅馆等住宿经营企业要全面落实住客登记要求,涉及疫情高发区来沈人员须转移至指定宾馆入住。要加强入住人员管理,要求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发现体温异常人员,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三、各餐饮企业和门店要严格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餐饮服务单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规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餐饮消费提示》,提倡打包外带或网络订餐,严禁一切群体性聚餐消费行为。

    四、各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期间严禁开展各类促销、打折等经营行为,杜绝可能引发人群聚集的销售活动。要制定应对突发性或不可预见性人员聚集情况的预案,做到万无一失。

    五、各商贸流通企业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落实测温、防护、消毒和应急处置等各项规定。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防疫管理,做到从业人员安全筛查到位、人员防护到位、防疫物资准备到位、防疫体系建设到位、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设立举报电话(024)12345-1-0号键及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并在12345市民热线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增设“疫情快线”专用诉求通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经营企业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