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公安局:凡提供举报线索,查实后每条奖励防护口罩3至5个

08.02.2020  21:14

关于新冠疫情期间未按规定关停的公共场所举报奖励办法

为有效维护新冠疫情期间社会秩序,避免在公共场所出现群众性聚集活动。从即日起,全市公安机关将对群众举报涉疫情期间未按规定关停公共场所的行为予以奖励。

一、奖励范围

凡举报未按照省、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明令关停的公共场所线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辽阳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中,通告于2020年1月25日关闭的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网吧、KTV、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以及停止举办的演艺、表演活动和旅行社组织和接待的旅游团队。

(二)《辽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规定于2020年1月28日起关闭的公共浴池;(第2号)规定于2月1日起关闭的麻将馆、棋牌室、台球厅、社区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三)辽阳市公安局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2月2日通知停止经营的按摩、足疗业。

对上述线索,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10”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二、奖励办法

凡是提供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实的,属地公安(分)局每条奖励防护口罩3至5个,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疫情防控指挥部兑现落实。多个提供人分别反映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提供人。

三、奖励程序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作为举报受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兑现奖励。

(一)110等举报受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登记,并根据举报内容派警核查。

(二)如举报情况属实,即按照举报奖励办法由属地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三)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被举报行为属地县(市)、区公安(分)局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取奖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保护、保密办法

全市公安机关将严格为线索提供人保密,尊重线索提供人意愿。

本办法由辽阳市公安局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自2020年2月8日起执行

辽阳市公安局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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