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办法》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17.12.2016  21:04
    本报讯  记者赵建明报道12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辽宁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办法》要求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应诉工作提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办法》指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应诉工作提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严格执行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办法》  对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了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确定诉讼代理人应至少委托1名本单位相应工作人员,不得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工作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办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将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调解意见,要认真研究,并向人民法院书面回应;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建议书,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好有关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反馈工作。

    《办法》明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行政应诉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