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17.12.2016  20:38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经淼报道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2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提出上述要求。 《办法》要求,行政机关确定诉讼代理人应至少委托1名本单位相应工作人员,不得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对于行政应诉案件数量较多、异地应诉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辅助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工作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视为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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