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实施方案》出台—— 自创区享有27项市级行政审批职能

29.05.2017  19:51

  5月27日,从沈阳市政府获悉,《沈阳市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实施方案》正式出台。沈阳市赋予自创区27项市级行政审批职能,主要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权限、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权限、《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等。

  《方案》提出,沈阳建设自创区五大功能定位分别是:创新体系建设与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核心区、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引领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先导区、支持发展功能的特色区。未来三年,自创区发展要完成七大项重点任务,包括: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培育科技创新资源,建立产业创新体系;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创新生态环境;加快科技金融有效结合,促进金融服务发展;引进集聚科技创新人才,打造“创新人才特区”;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营造双创良好氛围;构建大开放、大合作的协同创新格局。

  按照规划,到2019年,沈阳自创区建设将实现:高端装备制造业销售收入占装备制造业总收入比重达到38%;形成10至15个具有较强国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例达到70%;万人有效发明专利达到25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总数量超过400家;新增众创空间、孵化器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总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达到4000家以上。

  为实现以上目标,沈阳市出台11项优惠政策。包括赋予自创区27项市级行政审批职能,自创区实行“无费区”管理,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沈设立研发机构的,根据其掌握核心技术(专利)及创新绩效,给予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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