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消费纠纷案例 三件跟车有关

16.03.2017  20:39

  省工商局、省消协发布2016年度辽宁十大典型消费纠纷案例

  十大消费纠纷案例 三件跟车有关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 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昨日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消费纠纷案例。省消协秘书长唐少 博称,希望通过典型消费纠纷案例告知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如何防范和规避消费纠纷的发生,如何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解决消费纠纷。

   案例1汽车没合格证 多便宜都不能买

  具体案情:2016年末,100多位消费者群体投诉,在沈阳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几个月后仍没拿到汽车出厂合格证,导致无法办理汽车牌照。原来,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售车前已把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经营者以价格打折为条件,承诺延迟15天或一个月后交付合格证。由于经营者资金链问题,无法按时从银行赎回合格证,导致购车者权益受损。

  消协观点:消费者为了一两千块钱的价格折扣,没有看到汽车合格证就买,所冒的风险非常大。如果经营者濒临破产或资不抵债,无论是消协调解还是支持消费者诉讼,经营者筹集不到资金,汽车合格证就难以赎回,消费者就会成为受害者。

  消费提示:2016年省消协受理了244件涉及延迟交付合格证或无法交付合格证的消费者诉求。省消协提醒,消费维权最关键的是自我保护,一定不要为了打折去购买合格证被抵押的汽车,有些消费维权投诉是难以解决的,消费者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

   案例2商场消费一定把钱交到收银台

  具体案情:2016年12月,一消费者在沈阳某大型家具商场的租赁店面预交定制家具货款4万元,几天后发现租赁店面经营者失联,家具商场几十位预交货款的消费者正在向商场讨说法。

  据统计,失联租赁店面经营者与45位消费者签订定制家具合同,其中44位消费者为了价格让利,将预付款交给经营者,收款单据是一张盖有档口名章的三联据,一位消费者将预付款交给家具商场收银台,收款单据是盖有商场收银章的家具定销合同和收银单据。家具商场表示,预付货款交到收银台的商场给全额退款,预付货款交给经营者的,家具商场不能承担全部损失。

  消协观点:44位消费者为了得到价格让利,漠视了家具商场在每个租赁档口设置的到收银台交款的消费提示。经多方努力,家具商场为了信誉和口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经济损失,化解了这起群体性消费纠纷。

  消费提示:消费者到商场、市场租赁场所消费,一定要到商场、市场指定的收银台交款,一定要与商场、市场签订买卖合同并索要购物凭证和发票。在消费者有过错,商场、市场开办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主张权利,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很难得到保护。

   案例3新车受损难免 卖车时务必说清

  具体案情:盘锦市消费者王某2013年下半年从某品牌汽车沈阳4S店买了一台进口越野车,当时没现货,就从辽阳4S店调来一台。两年后,王某在鞍山4S店做保养时发现车做过轮胎动平衡检测。王某经询问获悉,该越野车从天津港进关时轮胎被扎,辽阳4S店为车更换了同品牌进口轮胎并进行轮胎动平衡检测。王某认为沈阳4S店存在消费欺诈,要求加倍赔偿。

  消协观点:像汽车这样的大体积商品在运输途中,轮胎、后视镜、车灯等部件难免出现损坏。辽阳4S店为运输途中损坏的轮胎进行更换,未给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对普通消费者选购没有影响,不能认定沈阳4S店有消费欺诈行为。沈阳4S店为了息事宁人,提出给王某补偿,双方达成和解。

  消费提示:近年来,因销售的汽车更换过部件或修补过漆面,消费者要求加倍索赔的事件频频发生。省消协提示,汽车经营者在销售这类汽车时一定要向消费者明示,避免产生消费纠纷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维权要依法依规,维权主张要合理合法。

   案例4健身馆改造降档次 消费者可退卡

  具体案情:锦州市某健身会馆于2014年4月开业,吸引很多消费者来办证。2016年5月,会馆改造,将多个运动场地调整到原健身馆仓库位置,此区域光线不足,还有美食广场排烟道经过,烹饪产生的油烟在运动区弥漫,引发消费者不满。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将健身会馆恢复原样,但被拒绝。

  消协观点:经营者单方面调整健身会馆原有环境,降低服务标准,违反了《合同法》 第八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和《辽消条例》 二十六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的规定,经营者应及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经过调解,健身会馆即日起对健身环境进行整改,会员可以免费体验半个月,如对健身环境仍不满意可退卡。

  消费提示:《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健身场地、环境是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原来的健身场地条件也是消费者接受服务签订合同的重要因素,而经营者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改变场地位置,造成环境改变,属于对消费者不利的改变,是违约行为。

   案例5“下乡”特卖的电热锅做饭粘锅

  具体案情:2016年6月末到7月初,阜新彰武数十位农村消费者在某家电商行下乡特卖活动中购买了多功能金元宝电热锅,但电热锅存在烧水内涂层脱落、做饭粘锅、使用中电源线发热并散发异味等问题。消费者认为该家电商行采用“饥饿营销”方式限量售卖刺激农民购买有质量问题的电热锅是消费欺诈。经营者石某对于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表示认同,但认为商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自己没错,不同意退货。

  消协观点:《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标准、不符合质量要求,销售者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则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小家电品种繁多,质量也参差不齐。购买小家电不要贪便宜,尽量到较大的商场买,索要并保留好购物凭证。

   案例6想退游泳卡 按利于顾客的方式退款

  具体案情:2016年大连的叶某在某游泳馆为孩子办会员卡,预交30次费用1050元。2016年8月,叶某的孩子在游泳时腿被划伤,短期内无法游泳。叶某要求退卡,游泳馆表示要按每次游泳收费88元标准计算,叶某的孩子已游泳10次,需扣费880元。叶某要求按每次35元标准收费,双方发生争议。

  消协观点:《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调解,游泳馆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退还叶某700元。

  消费提示:经营者与消费者不约定违约条款,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一旦产生消费纠纷,既对消费者不利,也会给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

   案例7不在4S店保养4S店也得“三包

  具体案情:大连消费者李某在某品牌汽车4S店买了辆车,4个月后,汽车前后减震器漏油。由于李某买车后未在卖车的4S店保养,4S店称未在本店保养属于脱保,拒绝了李某“按三包规定维修”的要求。

  消协观点: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如果4S店有证据证明,李某汽车减震器出现漏油与规定所述六种情形有关,可以不为李某汽车免费维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汽车还在三包期内,4S店就必须履行免费维修义务。最终,4S店同意为李某免费维修。

  消费提示:一些汽车经营者片面理解《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错误地认为消费者不在4S店或授权4S店保养就不承担三包责任,这是不对的。只有消费者的汽车故障与未在约定的4S店保养有因果关系,或是由于其他维修保养造成汽车损坏,4S店才能不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案例8美容店搬远了 顾客退卡获支持

  具体案情:2015年初,抚顺消费者廖某在某专业美容店选购了两个周期的养生调理美容服务,预付48次美容服务款,截止到2015年底共接受27次美容服务。2016年3月,美容店要搬迁,新店地址离廖某居住和工作的地方都很远。廖某提出将剩余的21次美容服务费用退掉,被美容店拒绝。

  消协观点:美容店的营业地址是双方合同中的重要事项,美容店变更营业地址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主要责任。经调解,美容店退还廖某剩余的服务费用。

  消费提示: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时,消费者应主动要求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将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详细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有明确约定,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协商,擅自变更营业地址是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还剩余费用。

   案例9答谢会买两万元保健品吃出不适

  具体案情:2016年6月,铁岭82岁的王先生参加某杂志社举办的答谢会,讲保健养生,第四天,举办方开始销售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某某”胶囊,称无效保证退款。王先生花19996元钱购买了四个疗程的胶囊,回家后和老伴服用了一个疗程没有任何疗效,反而出现诸多不适。王先生要求退款被拒绝。经调解,举办方为王老先生退掉剩余的胶囊,返还购药款11000元。

  消协观点:在2016年省消协处理的消费投诉中,最棘手又不断发生的就是老年人的保健品和药品问题。一些健康讲座、健康体验专门诱骗老年人花高价买保健品。

  消费提示:不要相信有特殊疗效的保健品,保健品没有治疗疾病、预防疾病的功效。最简单的辨别方法就是只要宣称疗效显著的就不要相信,因为这种宣传和广告是违法的。

   案例10无法证明过期啤酒来源 超市赔10倍

  具体案情:2016年8月,李某在鞍山某大型超市购买6罐德国啤酒,支付155.7元。回家后发现有5罐啤酒已过保质期,于是要求超市10倍赔偿但被拒绝。超市表示,李某拿来的过期啤酒不是本超市销售的,怀疑是李某调包的。

  消协观点:超市没有证据证实李某拿来的过期啤酒不是自己销售的,就有理由相信李某拿来的过期啤酒是在超市销售的。作为消费者,只要能提供购物凭证和有问题的食品,就应视为证据充分,超市应按规定给予10倍赔偿。

  消费提示: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和职业索赔人投诉,要求10倍赔偿的事件非常多。本案中,如果超市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就可用记录的啤酒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作证据,证实李某拿来的啤酒是否是本超市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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