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商家“单方面享最终解释权”最高罚3万元

10.06.2015  08:06

  6月9日,省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依法保护”首次写入,增加“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条款,并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违者最高将罚3万元。

  消费者有权要求删除个人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搜集与交易无关的个人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证据证明其搜集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有权在交易结束后要求经营者删除其搜集和存储的个人信息,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经营者滥用信息。

  《条例(草案)》所指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严禁经营者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禁未经消费者同意或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时,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3万元罚款。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直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

  “单方面享最终解释权”将违法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免除或部分免除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承担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指定商品或服务,对不接受的消费者拒绝提供商品、服务或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

  作出规定禁止的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清仓价”等宣传行为被禁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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