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出台《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最大限度简化行政许可事项

17.09.2018  09:41

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共健康工程。多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使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切实改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转变行政职能,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我省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省卫生计生委根据2017年11月颁布的《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授权,于近日出台了《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我省饮用水卫生安全,落实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我省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建设,实现全省城乡全面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制定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目前我省2.4万家集中式供水单位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农村水质安全难以得到保障。《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对城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作出了统一规定,《规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行政许可发放标准作出统一要求。《规定》实施后,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得到进一步明确,供水水质将得到改善,能够进一步推进生态宜居乡村建设,进而推进城乡全面发展。

      《规定》的突出亮点在于:一是认真落实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和监管方式改革等要求,强化供水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了申请材料的数量,合理确定了现场核查、现场复核的时限,规定了现场审查的基本要求,既加强了对申请人的指导服务,又能有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二是严格落实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取消中介服务事项。与省政府公布的《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应减尽减,应放尽放,取消了长期以来申请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时需要提交“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提供的饮用水卫生学评价及检验、检测报告”这一中介服务事项,以申请人提交水质自检报告或者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书面承诺来代替,大大减轻了供水单位的审批费用和负担。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引导供水单位依法经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来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