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全面启动 受害人可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

13.04.2017  11:19

  4月12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表示,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工作经过两个月的启动试运行,即日起全市26个管理站建立并进入运行工作。三种情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每笔抢救垫付费用不超过5万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要求出台的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及时从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通过启动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救助基金垫付的三种情形为,必须是在沈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都可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每笔抢救垫付费用不超过5万元。

  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中心主要职责为,一是受理、审核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或受害人提出的垫付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的申请,并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二是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目前,中心在全市各区县(市)、高速公路及桃仙机场交警大队已设立26个管理工作站。  

   链接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流程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受害人送医疗机构抢救

  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判定是否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对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及时上报并通知医疗机构、受害人或委托人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医疗机构填写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事故属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救助基金中心审批。

  市救助基金中心将工作站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将核定抢救费用转入抢救医疗机构。不符合垫付条件的,由工作站向申请人进行告知。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流程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受害人死亡

  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判定是否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对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工作站及时上报并通知殡葬机构、受害人亲属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死者身份明确的,由受害人亲属依据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告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填写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提交给殡葬机构,由殡葬机构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死者为未知名的,殡葬服务机构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后,填写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垫付。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将核定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机构;不符合垫付条件的,出具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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