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可申请垫付抢救费或殡葬费

13.04.2017  11:40

  4月12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即日起,沈阳市全面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在全市各区、县(市)、高速公路及桃仙机场交警大队的26个救助中心管理工作站正式运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简而言之,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及时从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通过启动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哪些情形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在沈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具体包括: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每笔抢救垫付费用不超过5万元。

  救助中心管理工作站有何职责?

  设立在全市各区、县(市)、高速公路及桃仙机场交警大队的26个救助中心管理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为:一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受害人或代理人、殡葬部门开展相应救助;二是对已垫付救助费用进行追偿。

  是否垫付发生争议怎么办?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因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由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吕良德

  编辑: zfw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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