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沈阳市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的通知

03.08.2016  22:35

      为推进我市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经研究现已制定《沈阳市开展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现征集沈阳市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于8月15日前自愿向所在区、县(市)环保部门提交试点项目申报材料。各区、县(市)环保部门组织征集本地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并于8月20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项目申报材料上报至沈阳市环保局环保产业处。详细情况见《沈阳市开展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

 

 

沈阳市开展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5]3191)、《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33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2016年沈阳市“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沈阳市现有大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系统不完善、运行效率低、稳定达标率差等问题,沈阳市现决定开展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

一、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试点项目,进一步明确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政府三方责任,探索沈阳市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制定沈阳市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政策。不断提高环境服务公司技术水平能力,打造一批能力强、综合信用好的龙头环保企业。在大气污染治理上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诚信的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坚持依法推行。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作,确保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要求。

3、坚持诚实守信。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信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开展范围

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均可申报沈阳市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主要在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及大型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脱硝环境效益合同服务领域开展。

试点项目应为已经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或计划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

试点项目经营模式涵盖特许经营模式和委托运营模式。

四、试点任务

1、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在试点项目实施期间保证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试点项目内凡享受政府性补贴的,要严格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立项、公开招标、采购、验收等程序。

2、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在试点项目结束后,总结企业第三方运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及经验政策等,形成试点项目工作报告,并通过专家审核。

3、整合全市各试点项目成果,探索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合作关系,提出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收费管理、投资回报、运营补贴、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过程监管、责任界定、违约处罚、合同范本等方面的规定。完成《沈阳市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沈阳市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技术服务规范》,《沈阳市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等,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水平。

五、时间安排

1、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于8月15日前自愿向所在区、县(市)环保部门提交试点项目申报材料(有关要求见附件1)。

2、各区、县(市)环保部门组织征集本地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并于8月20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项目申报材料上报至沈阳市环保局环保产业处。

3、市环保局环保产业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于8月31日前确定试点项目。

4、各试点项目责任单位须每半年向所在区环保部门汇报试点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运行监测记录。

5、各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在完成为期一年的试点任务后,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区环保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所在区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将验收材料统一上报至市环保局备案。

6、市环保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跟踪督查,同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并于2016年年底前形成沈阳市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中期报告,2017年年底前形成总体报告和相关技术规范、政策意见等文件。

六、鼓励政策

1、试点期间,试点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并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优先享受政府性财政补贴资金,包括运行补贴及工程建设(改造)补贴。优先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政策。

2、凡确定为沈阳市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的排污企业,将在环保审批验收过程中享受优先办理等绿色通道。

3、凡确定为沈阳市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的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将在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提高一个评价等级。

4、市环保局将结合此次试点项目中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等情况面向全市推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

5、市环保局将结合此次试点项目中排污企业的达标情况推荐排污企业享受领跑者、机组竞赛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市环保局将结合此次试点项目完成情况向辽宁省环保厅推荐为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享受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七、组织机制

为确保试点项目的顺利开展,由市环保局环保产业处牵头,成立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工作组和技术组。工作组成员包括大气污染防治中心、综合保障处、执法稽查处、政策法规处、审批处、信息公开处、改革办、各区县环保分局等部门,技术组成员包括环科院、监测站等单位,为全面推进沈阳市大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各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1)环保产业处负责试点项目的总体协调。

(2)大气污染防治中心负责试点项目申请相关政府性补贴资金。

(3)综合保障处负责试点项目的资金安排、拨付及监管。

(4)政策法规处、审批处、信息公开处、改革办等为试点项目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5)环科院负责为试点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试点初期,环科院负责材料筛选审核、技术评估;试点过程中负责跟踪项目进程,不定期进行技术评估,掌握试点单位双方运行状况;试点结束后对试点单位上报的试点成果进行评定和汇总,形成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技术规范政策文件。

(6)监测站负责试点项目的日常监控监测。

(7)各区、县(市)环保分局负责试点项目的征集、上报、日常监管和验收等工作。

 

 

 

 

 

 


附件:

1、              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2、              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申报表


 

附件1:

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排污企业或已确定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交正式申请文件(附电子版),文件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的可行性、项目主要内容(含工艺设计流程、设备配置表和设备布置图、运营方案)项目成本和利润分析估算,以及根据本方案任务要求提出的试点项目成果目标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也应一并提交。

2.排污企业和已确定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排污企业和已确定的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招标和中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第三方治理技术服务合同。

4.其他有关项目材料

 


附件2:

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申报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排污企业

第三方治理企业

项目内容

运营期限

必要性

可行性

项目总投资估算

项目成本估算

项目利润估算

项目成果目标

合同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