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倒计时读秒 银行业步入优胜劣汰时代

01.12.2014  12:46

  酝酿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破茧”。30日晚间,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

  意见稿明确,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央行称,据去年底的存款情况测算,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可覆盖99.63%的存款。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环。多位接受新华网采访的专家表示,从长远看,我国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与利率市场化相适应。

  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和完成利率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银行金融业有效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银行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存款保险制度旨在妥善保护普通存款者的利益,同时建立商业银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向松祚说。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赵锡军也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为了让市场竞争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就要有一个相应的制度,来避免由于银行竞争失败,给社会和存款人带来的损失。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有专家表示,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银行业受宠的时代要结束了。放开竞争后,某些银行可能会在竞争中败下阵来,而如果竞争失败仍是由政府“兜底善后”,这种“软预算约束”道德风险的存在将会加剧恶性的市场竞争。

  赵锡军表示,如今,我国银行的股东、投资者越来越多元化。经营的成果和失败的后果,理应都应该由他们来承担。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在国外发达国家已有近百年历史。1934年1月1日,美国实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的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11月底,全球共有1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渠道,亦是各国金融机构退出的制度保障,不啻为各国金融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既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又需充分考虑了我国银行业的具体现实。在向松祚看来,未来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存款保险起点比较高,充分保护绝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第二、保险费合理或者较低,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缴费的压力;第三、保险费的使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

  此外,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五条指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赵锡军认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居民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而我国存款还具有特殊性: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还不够健全,很多居民存款是为了以后的生活不出现问题,因此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其实是“适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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