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项行政审批职权被首批下放给沈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03.09.2016  11:33

  沈阳晚报、沈阳网讯(记者  王晓婷)近日,沈阳市政府网对外发布了《沈阳市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赋予沈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相应市级行政审批职能,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据了解,首批下放示范区的行政审批职权共27项。涉及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卫计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等多个部门。

  具体包括:高中教育(含职业类)民办学校审批权限,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撤并、设立审批权限,天然气加气站项目(母站项目环评审批权),户外广告(LED屏)审批权限,临时占道经营管理权限,临时挖掘施工审批权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权限,床位在100张以下或不设床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授权发证权限,《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权限,供热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权限等等。

  此外,示范区实行“无费区”管理。除资源类、补偿类收费外,示范区内免征涉及企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控制机构与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同时,设立示范区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兴产业发展。并将示范区作为人才改革管理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