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本月起改由地税征收

02.08.2017  09:34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王莹报道 8月起,沈阳市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共设有24个缴费业务网点。以后每年7月1日至15日,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下一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并核定应纳费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昨日,沈阳市地税局、沈阳市人社局联合下发了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通知,明确自2017年8月1日起,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工伤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有关事项”中明确,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规定,于每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如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中提到,征收方式为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征。参保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网点签订扣款协议。为确保参保人正常缴费,经地方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现正常持续缴费的参保人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扣款协议继续执行,由地方税务机关接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征收职责。参保人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重新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
参保人签订扣款协议后,应到户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录入银行账号、补充相关信息、选择当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核定应纳费额等相关业务。以后每年7月1日至15日,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下一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并核定应纳费额。参保人应按照户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纳费额,于每月18日前将应纳费款存入本人开立的缴纳养老保险费银行账户。银行代扣费款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

关于中省直事业单位重新办理社会保险费 缴费登记的公告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地方税务局
截至上月沈阳市营商办解决企业诉求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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