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屋登记中心更名为“不动产登记中心”

06.12.2016  22:07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徐月姣报道 位于沈河区金厦广场的“沈阳市房屋登记中心”,已经更名为“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按照国家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总体部署,沈阳市已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自11月21日起,在和平区部分项目的新建商品房,试点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并启用“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和费用不变。

  11月21日上午,全市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在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分中心发出。此后,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分中心开始陆续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按规定,十项不动产权利需办理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目前,沈阳市不动产权证书的发放仅限于部分试点商品房。其它不在试点范围的商品房、二手房、回迁房、房改房等仍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原已依法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证明》等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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