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摘要

16.12.2016  19:05

  今年2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沈阳市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监测、应急响应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将重污染天气的影响降至最低。

  重污染天气应急遵循四项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缓污染程度。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实事求是,科学应对。结合实际,科学分级,实事求是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提高可操作性。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

  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执法局、房产局、交通局、卫计委、安监局、应急办、气象局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提醒公众做好防护;适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协调市政府办公厅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2.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按照不同响应级别开展专项督查;建立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制度。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不同应急响应级别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组织相关企业编制“一厂一策”限产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企业限产措施。

  4.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按照不同响应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区、县(市)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幼儿园和中小学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临时限行调流管理措施;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力度;制定《市公安局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组织落实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

  6.市环保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工作;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市环保局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7.市建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做好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全面停止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的工地施工;对专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停工工地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8.市城管局:负责加强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场所、沥青拌和站和裸露地面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全面停止市政工程工地施工。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红色、橙色预警期间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停驶等措施。

  9.市执法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进行检查;加强各类露天堆放煤堆、沙堆、灰堆、渣堆的防尘执法检查,督促落实防尘措施。

  10.市房产局:负责督促燃煤供热企业使用低硫低灰煤,协助环保部门监督供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房屋征收工地扬尘措施和停工措施。

  11.市交通局:负责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重型柴油营运货车限行工作;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落实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的防尘和停工措施。

  12.市卫计委:负责加强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13.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实施限产措施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市应急办:负责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解除信息,按规定向省应急办报送应急信息。

  15.市气象局:负责开展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开展气象要素观测及预报,会同市环保局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

  16.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依据本预案制定并发布本区域应急分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组织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本区域应急响应督查工作,保证本区域分预案全面落实。

  重污染天气预警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4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预警:对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201至3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2.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或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3.橙色预警:对连续4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或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4.红色预警:对连续4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或1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通知》发送至市应急办,市应急办立即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应急预警启动信息,并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市应急办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所有成员单位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信息。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以保持响应措施的稳定。市应急办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预警级别调整情况。

  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自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及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来源:(沈阳日报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通讯员  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