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九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30.09.2015  07:36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九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0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